网易财经7月31日讯 今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该文件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的转账、交易等规定了严格的限额,意见稿还明确提出,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业内人士指出,意见稿限制个人支付账户余额的付款和交易,但强调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交易(包括“商业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不受限;另外,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开户,将影响第三方支付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该文件的发布,意味着监管层鼓励资金存管在银行,倒逼第三方支付机构回归小额支付的定位。
网络支付单日限额5000元 倒逼第三方支付回归小额支付
意见稿要求支付机构对个人支付账户余额的付款功能和交易限额进行分类管理。其中,个人客户账户明确分为综合类支付账户和消费类支付账户两种。
综合账户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以面对面方式完成客户身份核实,或者是非面对面方式,但要通过5个(含)以上的外部渠道对个人客户身份信息完成多重交叉验证;而消费账户可以是非面对面方式,但要通过三个(含)以上、五个以下的交叉验证。
所谓外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数据库、商业银行账户信息系统、商业化数据库等能够有效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意见稿指出,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意见稿强调,这个付款功能的限制仅规范个人客户使用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交易,客户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交易(包括“商业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不在此范畴。
另外,意见稿提出,个人综合支付账户下,所有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而消费类支付账户的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
更为严格的是,意见稿明确提出,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支付机构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000元。
有第三方支付从业者指出,现在绝大部分的网络购物、消费都是通过手机进行,而现在手机上基本没有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由此,通过密码和短信验证码进行验证的交易,单日最高只有5000元,而只有一种密码验证方式的,单日累计金额被限制在1000元以内。
“超出限额的付款交易应通过客户的银行账户办理。”意见稿强调。
业内人士指出,意见稿只限制个人支付账户的余额转账和交易,但强调使用银行账户付款的交易(包括“商业银行网关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不受限,意味着监管层鼓励资金存管在银行,倒逼第三方支付机构回归小额支付的定位。
意见稿的释义文件指出,对支付账户余额付款规定了限额,是“从支付账户主要服务于电子商务及小额、便民支付领域的定位出发”。
禁止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业务受限
意见稿还明确要求,支付机构不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融资、理财、担保、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有第三方支付人士透露,此前央行和支付公司开过通气会,“央行相关领导做过解释,这是不给金融机构开立账户,金融机构的个人客户是不受影响的。”
值得说明的是,此项条款将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业务。且这一意见稿沿袭了不久前央行、银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
意见稿的释义文件指出,规定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提供网络支付服务时,不可为其开立支付账户,各项资金收付业务均应基于其银行账户办理,以对相关机构进一步明晰资金流向、加强资金监管、避免风险传递。
多位第三方支付人士指出,意见稿限制支付账户交易额度,并禁止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开立账户,将限制第三方支付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
值得一体的是,针对相关创新产品和技术,意见稿提前打了“预防针”。该文件提出,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相关系统设施和相关产品运用的具体技术,应当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网络支付业务相关产品运用的技术尚未形成国家、金融行业标准的,支付机构应当全额承担该产品相关风险损失。”(刘宝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