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中国储户普遍相信“银行不会破产清算”。事实也是如此,中国尚未推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法》,银行金融机构发生重大经营风险时,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由金融监管机构接管或托管。
在这个阶段,中国对银行储户存款实行的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隐性保障模式下,一旦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政府将介入化解风险。比如,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因不能按时清偿债务而被中国央行行政关闭(而非破产清算),随即央行指定中国工商银行托管其债权债务。
然而,这种隐性存款保险其实是用纳税人的钱和全社会的资源去分散金融机构的风险。如上世纪90年代末工农中建暴露近1.4万亿元巨额坏账,财政部(用纳税人的钱)设立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对坏账照单全收,央行则将对这几家AMC累计发放了高达1.2万亿元的再贷款(通过通货膨胀的方式由社会公众分担)。然而,这些坏账目前只消化了约20%。
以后,这种情况将发生反转。昨日发布的《存款保险条例》中已经明确,存款保险基金兑付可发生于(1)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和其他几种情形。这说明,中国很快将出台法规,允许银行破产清算。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工农中建这些关乎系统性金融安全的国有大行再次发生重大金融风险,将如何处理?如果依然像此前那样由政府出面化解风险,信用由政府背书的话,存款保险对工农中建除了增加了一些经营成本之外没有人任何意义;而且,这对其它投保机构如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而言是不公平的。更重要的是,这有悖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本质:推回风险。
所谓推回风险,就是由由公共部门纳税人和全社会资源为个别金融机构风险买单的模式转化为私人投资者为自己的投资(储蓄也可视作一种投资)买单。这在欧债危机期间欧盟对银行的救助方案演化中表现的非常明显:在达成塞浦路斯最大的两家银行救助协议时,对两家银行超过10万欧元的存款账户强制减记40%,这成为了欧盟救助行动的分水岭。
今后,即便中国政府不会让工农中建这些国有大行走到破产清算这一步,在救助过程中也可能会使私人投资者承受一定的损失。如这一次的《存款保险条例》仅保护50万元以内的存款。总的来说,向私人“推回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全社会更加公平,但储户在存款时必须学的“更加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