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决策层面专门下发加强影子银行监管的通知后,要求上市银行“全口径”披露“影子银行”业务数据的规定随即浮出水面。
中国证监会1月10日发布修订后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其中重点细化了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财富管理等高风险领域的信息披露,并增加了对信托、财富管理等创新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新规主要针对上市银行的年报和半年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业内人士指出,这一修订意在完善监管层监管范围之内“影子银行”业务的监测和信息披露。
据新华海外财经此前报道,决策层将中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劵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证监会对于此番修订的解释是: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和新兴表外业务的扩张,跨业、跨境业务的日益复杂以及对市场约束的依赖,在客观上要求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另一方面,上市商业银行作为特殊行业的企业,其信息披露文件通常具有较高的专业性,篇幅长、专业指标多、复杂程度高,一般中小投资者难以理解,需要根据报表使用者的需求简化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证监会首次发布上述针对上市银行的特别披露规则是在2008年。
根据新规,原本仅需披露存款结构和贷款结构的部分被分别修订为“计息负债”和“生息资产”。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在负债端不仅需要披露银行被动吸纳的存款,还需披露主动背上的负债,比如已发行债券、同业存单等数据信息;而在资产端,银行不仅需要披露贷款规模,还需披露所持有的债券规模等。
一位银行中层此前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传统意义上商业银行的生息资产指的就是贷款,这两年债券市场发展以及金融脱媒效应,银行相当部分的生息资产是债券,债券、贷款几乎各占半壁江山。
新规对银行表外业务的信披要求明显细化。2008年版的规定仅要求银行披露委托理财、资产证券化、各项代理、托管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修订后的新版规则要求银行在此基础上还需披露其信托、财富管理等业务的开展和损益情况,并披露为开展此类业务而设的载体性质、目的、融资方式、是否并表等内容,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载体,银行还应披露在该载体中权益的最大损失敞口及其确定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旧版规则中规定,“商业银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商业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而在此次新规中,30万元和0.5%的上限被取消,也就是说,只要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商业银行均需披露交易余额和风险敞口。
一位业内人士对此指出,这一修订与监管层力推民资参股、控股,甚至发起设立银行的大背景有关。
另外,新规还增加了上市银行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相关风险的计量方法、风险计量体系的重大变更和相应资本要求变化的披露内容。为统一监管指标,降低企业的信披成本,新规明确相关涉及上市银行监管指标的计算口径以中国银监会的相关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