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下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在2013年年初承诺的全年房价调控目标:广州、深圳定为“房价涨幅低于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速度”,2012年深圳及广州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剔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分别为8.1%和8.6%;京沪则定为“保持房价基本稳定”。那现在来看一下地方政府实际交出的答卷:据统计局数据,2013年前11月,广州、深圳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涨幅分别为15.3%和14.4%,均超过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而京沪分别上涨15.2%和13.3%,更是难与“房价基本稳定”沾边,由此也基本可以断定四大一线城市去年房价调控目标均未完成。
而早在2010年,国务院下发“国十条”,其中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建立考核问责机制。2013年初,国务院又出台“国五条”重申各地要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可是近4年过去了,没有一地出台相应的考核问责制度,更没有一位官员因为房价调控目标未完成而受到问责。
口号喊了这么久,为什么落实起来却如此艰难?很大一个原因来自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博弈,作为中央政府,房价问题事关民生,自然希望房价能回到一个合理的区间,但地方政府却身陷与高房价密切关联的土地财政中难以自拔,去年的土地出让收入几乎占到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而地方政府如今的负债又有相当一部分是靠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同时,目前考核地方官员的政绩标准仍以GDP为主,而历史数据显示,过去十年房地产平均贡献了1/6的GDP总量,由此地方政府怎么会有动力去真正调控房价?
而落实推动房价考核问责制度倒是可以从压力面去迫使地方政府对控房价“动真格”,但这里面也有几个问题。首先,政策出了这么久,地方一直拖着不执行一方面是因为本身没有动力去做这件事,另一方面中央也缺乏对该问责制度的细节制定,比如怎么问责?向谁问责?其次,最重要的是有了细致规定之后一定要确保把问责做实,比如地方一把手若真要对未完成房价调控目标负责,通报批评也好免职也罢,相应的惩处必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