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下半年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来,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农村商业银行纷纷采取措施,实现公司治理由“形似”向“神似”转变,公司治理有效性得到全面提高。
众所周知,公司治理是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核心,决定商业银行的活力和经营管理效率,是商业银行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在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中,作为承担监督合同履行义务的监事会,对完善公司治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何按照《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所明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和路径,充分提升监事会的监督有效性,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呢?我认为,应当根据农商行实际情况双管齐下:
首先,正确行使履职考评、质询、检查和违规问责等监督手段,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关键。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进行履职考评,就重大问题向经营层进行质询,对违规问题启动问责程序,这都是股东大会和商业银行章程赋予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的主要手段。监事会必须充分有效地运用这些监督手段,以提升监督的威慑力。如果仅仅满足于列席会议、听听报告,甚至参与经营活动,那么监事会将失去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久而久之,监事会将成为一个有名无实的摆设。但监事会在运用上述监督手段时,应坚持客观公正、灵活机动的原则,将内部监督工作与指导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这方面,江苏如东农商行监事会在坚持“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帮忙不添乱”原则的前提下,进行了大胆探索。一是强化对重大风险的监督。总行成立了以监事长为主任的不良贷款问责委员会,对不良贷款实行隔月问责制度,问责对象下至客户经理,上至总行行长。二是尝试聘请外部中介机构配合监事会履职考评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进行履职评价,着重解决履职评价的客观公正问题。三是拟在监事会下设效能监督委员会,加强对董事、高管履职效能的监督和问责,对重点工作、重大风险问题的处理实施督查督办制度,着力解决履职不尽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通过正确实施监督手段,大大提升了监事会监督的威慑力和权威性。
其次,开展调研活动,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基本途径。只有调查才有发言权,耳听为虚、眼见为实。监事会监督的对象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监督的内容是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职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情况,要对上述对象及其所从事的各项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不仅要听,还要亲自去看,因此必须发动监事深入到经营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通过调查,掌握原汁原味的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捕捉风险,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意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督措施。
如东农商行监事会成立后,十分注重监事的调研工作。监事会每年根据监督工作的重点,研究出台监事会调研工作的意见,制定调研工作计划并组织监事就重点调研课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适时组织监事就调研课题开展研讨活动,并要求股东监事每年向监事会办公室提交一份调研报告,职工监事每年提交两份调研报告。监事会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将监事的调研工作开展情况和调研成果作为对监事履职考评的一项重点内容进行考核。通过监事调研活动,为监督工作找准了重点和方向,部分监事将调研成果转化为提案,通过监事会会议向董事会和高管层提出了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建设的监督意见。
公司治理并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提升监事会监督有效性同样需要不断探索。从农商行实际情况出发,双管齐下,可以维护良好的权力制衡机制,构建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先进的风险管理架构,有效推动农商行持续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