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昨通过《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
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9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标识牌正在进行最后的安装。 早报记者 赵昀 图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昨日通过《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依法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决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说,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决定》,是市人大常委会服务国家战略,推动和保障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与国家暂时调整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相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有利于支持和推动市政府在推进试验区建设方面先行先试,加快各项制度创新。
殷一璀强调,市人大常委会要密切关注和跟进决定在试验区的试行情况,依法支持和保障政府在试验区管理体制、执法体制、监管制度等方面先行先试。同时本着积极审慎的态度和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适时启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完善具体配套措施,确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顺利推进。
昨天通过的《决定》共3条,内容涉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规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凡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主要内容是推进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审批。与此相关,1996年制定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需在试验区内进行相应调整。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以及国务院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市政府近期将出台外商投资准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因此,审批条例暂停实施后,不会出现法律真空。
本市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解读】依照总体方案,试验区肩负着新时期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重要使命,需要坚持先行先试,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这条规定为保障试验区在相关领域先行先试提供了法定依据。
有关地方性法规调整实施在3年内试行。
【解读】“试行3年”是为了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间一致。
录入编辑: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