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
有报道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正在对合生元、多美滋、美赞臣等多家设立在我国的外资或合资奶粉企业进行价格反垄断调查。反垄断局表示,有证据表明,这些企业的产品在中国市场价格偏高,从2008年以来涨价幅度达30%左右,已涉嫌价格纵向垄断。
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天敌,它使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厂商制定的价格,享受不到由市场竞争所带来的质优价适的服务。因此,我国自建立市场经济体系后,对于反垄断一向抱有积极的态度。2008年,我国第一部反垄断法开始施行,反垄断上升到了新的层面。
但是,一个竞争充分的市场,消费者一旦拥有充分选择权,价格垄断其实很难形成。就我国的奶粉市场来说,其市场竞争态势已比较充分,除大量国产奶粉企业以外,为数不少的外资、合资奶粉企业在我国的经营活动也很活跃。因此,消费者已基本具备了根据自己的消费喜好和消费能力选购满意的奶粉品牌的条件。在这样一个高度开放的市场里,单个企业很难形成价格垄断,在中国这么大的奶粉市场里,奶粉企业之间要进行串通,达成价格上的联合协议,基本上也不可能做到。
此次发展改革委对一些奶粉企业进行调查,主要是怀疑它们对其经销商及终端零售商销售产品的价格进行管理,也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价格保底。简单看,这确实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第14条。该条规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就转售商品的价格达成垄断协议,是一种禁止性行为。业内将这种行为称为“纵向价格垄断”,以区别于具有竞争性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产生价格协议的“横向价格垄断”。
实际上,一个生产企业要以与经销商达成某种价格协定的手段来实现“价格纵向垄断”,必须具备对市场的足够支配地位,如果在一个消费者有充分选择权的市场里,这种“价格纵向垄断”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消费者如果不满意其价格,完全可以购买其他商品。不用发展改革委出手,市场先会教训这种不自量力的垄断。
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有专门定义,该法第19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二、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四分之三,才能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在我国目前的奶粉市场上,还没有一家或者几家企业能够达到上述份额,它们与经销商即使有某种价格协议,要认定形成了“价格纵向垄断”,还是比较困难的。
或者进一步说,即使可以认定它们存在这种行为,是否影响到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进而影响到消费者正常的消费需求,也是充满疑问的。很显然,执行法律应该对整个法规有全面准确的理解,而不能只是抠住某一个条文。
不必讳言,自从几年前三聚氰胺事件发生以来,国产奶粉在国内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大为降低。尽管近年来国产奶粉一直在谋求改进质量,但去年有数据显示,进口奶粉的市场占有率已从2008年前的30%左右,跃升到50%以上,在高端奶粉市场,这一数据更是超过70%。
在国产奶粉饱受消费者质疑的背景下,外资、合资企业抬高了它们产品的价格。对这种情况,监管部门应予警惕。但目前在我国,外资、合资奶粉生产企业并非只有一家,它们更没有达到对我国奶粉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而且它们之间也存在竞争,因此要实行价格垄断是不现实的。
反垄断是我国推进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一个坚定不移的目标。但是,我们在反垄断的过程中,除了必须严格执行反垄断法以外,更重要的是让市场竞争充分展开。国产奶粉问题频出,在某种程度上推高了洋奶粉品牌在我国市场上的占有份额。但这是国产奶粉自己把自己的牌子做垮了,而不能认为是外资、合资奶粉企业的存在挤占了我们的市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各种所有制的企业必须在平等的条件下展开公平竞争,对于外资企业,我们像改革开放初期那样赐予其“超国民待遇”固然已经没有必要,但如果为了提高国产奶粉市场份额而给外资企业设置法律障碍,也是不足取的。
(作者系财经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