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许可〔2013〕287号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请示》(华福证〔2012〕14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保荐机构资格。
二、你公司应当根据本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你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证券保荐业务。
三、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27日
本文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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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易_NE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