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3月7日讯 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政协副主席郭振家在其2013年全国两会的提案中建议,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全免。
郭振家建议,建议参照个人所得税每月3500元的起征点测算个体工商户销售额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将此起征点提高到每月销售额5万元,将小微企业起征点定为月销售额100~200万元。
同时,郭振家建议修改税法,允许企业将银行基准利率4倍以内的利息全部在所得税前列支,并取消代扣利息税。
提案全文:
关于优化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的提案
一、关于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
目前此项政策实施范围很小,企业受益不多,建议扩大享受面。
(一)国务院2007年11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⒈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⒉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l000万元。这与工信部等四部委2011年颁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相比范围大大缩小,《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工业小型企业标准是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工业微型企业标准是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建议国家明确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范围来实施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原来这项政策只有税务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税务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型企业有相当数量因会计制度不健全而采用税务核定征收方式,导致实际受惠面很小,建议这项政策扩大到税务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
(三)年所得额6 万元以下所得税减半,享受到此政策的企业每年最多只能优惠5000多元,优惠额太小。建议改为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所得税全免。
二、关于小微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财政部、国税总局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将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但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此项政策只有个体工商户享受,小微企业没有享受,建议扩大到小微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每月2万元销售额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太低,2万元扣除进货价(或原材料成本)、运费、利息、房租、水电费、损耗等之后,余下二、三千元作为个体户自家的劳动报酬,每人只有一千多元,远远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每月3500元的起征点。建议参照个人所得税每月3500元的起征点测算个体工商户销售额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将此起征点提高到每月销售额5万元。
(三)按照目前工业平均增值率28%计算,1O0万元只有28万元毛利(增值额),扣除原材料成本、运费、利息、房租、水电费、损耗、折旧等之后只剩几万元可用于工资,而微型工业企业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工人,人均只有一千多元工资。若要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优惠政策,建议将起征点定为月销售额100~200万元。
三、关于小微企业的利息开支税收政策
目前税务部门对企业利息在所得税前开支有限制。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不易,多数采取民间借贷方式融资,民间借贷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4倍以内属于合法,但税务部门只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开支相当于国有商业银行按基准利率上浮30%~50%以内这部分的利息,其余利息必须计入所得税税基,计征企业所得税,而且还要代扣20%的利息税,大大加重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建议修改税法,允许企业将银行基准利率4倍以内的利息全部在所得税前列支,并取消代扣利息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