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5日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拟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托管业务。这意味着,以券商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望参与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商业银行一统基金托管业务的局面将被打破。
《暂行规定》共十九条,规定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净资产指标、专门托管部门设置、系统配备、人员素质、制度建设等。
在准入门槛方面,要求申请机构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在防范利益冲突方面,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切实保障托管职责的有效履行。
在审核程序方面,按照《基金法》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托管资格申请只需报证监会审核,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在申请材料报送要求及审核方式上,与商业银行托管资格许可一致。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明确,具有关联关系的券商及所属基金公司之间不能进行托管业务,“必须依据《基金法》的规定开展业务。”
据悉,《暂行规定》根据征求意见,拟与新修订的《基金法》同步实施。
业内人士认为,券商或将成为《暂行规定》的最大受益者。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称,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人才、系统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所需的各项基本条件,具备履行基金托管人各项法定职责的能力。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已成功试点开展非基金资产托管业务,积累了一定的资产托管实践经验。
据了解,上述“实践经验”指的是去年11月底招商证券等券商试点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业务。此外,中登公司与信达证券试点的保证金现金宝业务,也采取了券商托管的模式。
对基金而言,一位基金业内人士指出,券商的加入有望改变商业银行一统基金托管业务的局面,竞争的加剧有利于降低基金的托管费用,对基金持有者而言是一大利好。
该人士认为,基金托管将来可能会形成不同的托管类别,如依靠券商为主发行渠道的产品放在券商托管,“产品在哪里好销,就优先托管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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