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6月12日讯 李旭利庭审下午一点继续进行,在辩论环节,双方对案件关键细节存在较大争议,证据的认定成双方争议的焦点。李旭利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
李旭利律师表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构成要件必须包括“利用”,但是目前除了李旭利本人的口供,并无其他证据证明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
律师称,利用,必须是以获利为目的的使用。根据刑事诉讼法46条,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旭利没有“利用”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另外,即使有口供,也是错漏百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午间休庭间隙,上海公安局经侦总队相关办案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在公安机关审讯时,李旭利已经承认有跟仓下单的行为。但是他认为自己买大盘蓝筹股并不能拉升股价,所以不是老鼠仓,这是狭义的理解。”
对于李旭利今日在庭审上的表现,前述办案人员称,“实际上,庭审人员事先已经知道,李旭利律师要为其做无罪辩护,公诉方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公安部门掌握的证据也很确凿,面对铁证如山,如果还要抵赖可能会加重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