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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萍:公司退市投资者受损 能起诉者寥寥无几

2012-05-04 17:53:07 来源: 财经网(北京) 0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周五做客人民网时表示,上市公司退市了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但现在股市的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条件过严了,符合起诉条件的中小股东可能是寥寥无几的。

宋丽萍指出,现在的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条件过严了,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只要股东持有1股,就能代表公司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董监高提起代表诉讼。但是在我国要求是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而且要求一定要连续180天持股。你要知道我们现在中小股东年平均换手率经常是300%-500%,能够最终符合起诉条件的中小股东可能是寥寥无几的。这些都是现实的障碍。

宋丽萍称,我们要求进入退市风险警示阶段的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强制性地披露可能退市的风险。还有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将退市风险警示信息送达到持有这只股票的客户,我们已经开始采取措施,要求证券公司,在技术手段上、制度上要保证。方案中还特别设立了退市整理板的制度,也就是说在交易所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后,有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股票整体移入到“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这样以便更充分地揭示风险,让投资者有机会处理他们手里还持有的股票。

但是,仅仅依靠这些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法律的保障。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完善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机制。一家上市公司,可能就是因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欺诈和违规行为就退市了,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这是无辜的,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补偿的方法是通过司法救济,由投资者向相关的责任人发起诉讼,获取民事赔偿。但是现实当中还存在一些障碍,比如说除了因信息披露违规、虚假记载等特定原因导致的退市之外,因为其他违规原因导致的退市,投资者民事诉讼请求还很难被法院所受理。即使是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也存在着前置程序,即上市公司或者它的责任人因为虚假陈述行为受到证监会或其他国家机关处罚以后,投资者向其他们追诉的请求才能够被法院受理,我们已经多次建议把前置条件最好尽快地撤除,有利于投资者能够直接追诉。

宋丽萍表示,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的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现在资本市场有相当一部分公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但是迟迟退不了市,影响了资本市场固有的优胜劣汰的功能。更重要的是,面临退市的公司,经常因为种种似是而非的题材遭遇爆炒,助长了投资者炒作绩差股、垃圾股的风气,从而扭曲了整个市场的定价机制。所以,解决退市问题,就是解决投资者炒差的问题,这是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相呼应、相补充的。把炒新问题、炒差问题解决好了,就能够从入市、退市两头显著完善资本市场的定价机制,提升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和产业升级。

我们也看到,退市方案征求意见以来,市场交易行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ST公司长期以来存在炒作的问题,5月2日和3日两天,深圳市场有交易的ST股票是64只,累计下跌的52只,其中有20只连续两天跌停,所以改革的推进需要改革者和市场的良性互动,近期的市场反应让我们看到改革的信心。

我们在参与设计退市方案当中特别注意这个环节。在退市过程当中,比如说在退市之前,要在全市场对所有的投资者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管有没有退市,因为毕竟市场是有风险的,产品的风险度是不一样的,投资者的风险偏好也是不一样的,承受风险、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所以,要在全市场实行全面的投资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人选择与自己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这样一个产品。这是证券公司客户服务的核心内容之一。

同时,我们要求进入退市风险警示阶段的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强制性地披露可能退市的风险。还有要求证券公司必须将退市风险警示信息送达到持有这只股票的客户,我们已经开始采取措施,要求证券公司,在技术手段上、制度上要保证。方案中还特别设立了退市整理板的制度,也就是说在交易所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后,有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股票整体移入到“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这样以便更充分地揭示风险,让投资者有机会处理他们手里还持有的股票。

(本文来源:财经网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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