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公司子公司和晶信息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009年、2010年、2011年1-6月和晶信息分别收到软件增值税退税88.32万元、308.61万元、102.13万元,分别占当期合并利润总额的5.64%、9.48%、5.47%。
(二)所得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03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2008年1月至2009年7月,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实际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公司是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2009年8-12月、2010年度实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子公司和晶信息于2008年11月注册成立,属于新办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2009、2010年适用所得税全免的优惠政策,2011年至2013年,适用于所得税减半(实际所得税率12.5%)的优惠政策。
2008 年、2009 年、2010 年及2011年1-6月,公司及和晶信息所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合计104.02 万元、313.60万元、674.76万元及210.01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1.82%、20.02%、20.73%及11.24%。
综上,如果上述优惠政策到期后无后续优惠政策、政策变化或公司享受优惠政策在未来未能延续取得,均将导致公司不能继续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