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应收账款快速增长的风险
近三年,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公司信用政策的调整,公司应收账款规模不断增长,从2008 年末的4,009.85 万元增长到2010 年末的12,197.15万元,增长率为204.18%;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从17,976.04 万元增长到33,847.58万元,增长率为88.29%,应收账款增长速度快于同期收入的增长速度。随着公司与核心及重点客户长期合作关系的稳定,公司给予核心客户和重点客户的信用期总体有所延长,同时公司也给予逐渐增多的大客户相对宽松的信用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应收账款的回收周期。虽然公司目前的信用政策有利于业务开拓,但是过大的应收账款加大了营运资金的占用,不利于经营效率的提高,也可能由此发生坏账而使公司遭受损失。
未来,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继续扩大,应收账款可能进一步增长。公司通过事前把关、事中监控、事后催收等控制措施强化了客户信用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针对应收账款制定了稳健的会计政策,足额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因应收账款出现坏账而给公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的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
(二) 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款项风险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0 年8 月26 日颁布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深府[1988]232 号文《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本公司2007 年度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发(2007)39 号文《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深圳市经济特区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08 年起执行如下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8%,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2010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2%。
2007 年11 月9 日,经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西乡税务分局深国税宝西减免[2007]0124 号文件批准:本公司2008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的经营所得按50%减征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是深圳市政府地方性的税收优惠规章,享受上述优惠而少缴的税款存在被追缴的可能,因此发行人将上述税收优惠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经测算,从2008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12 月31 日发行人因上述深圳市地方税收优惠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合计为727.39 万元。就发行人上述可能发生的税款补缴事宜,实际控制人刘虎军、熊瑾玉以及主要股东姚太平、张艳君出具承诺:“如今后公司因上市前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被国家有关税务部门追缴企业所得税款,本人将全额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市前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相关费用”。如未来发生税务机关向公司追缴税款的情形,公司有权要求刘虎军、熊瑾玉、姚太平、张艳君全额承担补缴税款及相关费用。
(三) 经营季节性风险
公司的生产经营存在较为明显的季节性特征,生产与销售旺季通常为第三和第四季度,主要原因为:(1)中高端LED 显示产品以工程类项目为主,客户通常在年初将购买计划纳入预算,然后通过论证、招标、定价等一系列程序再最终签订合同,因此对于以工程类项目为主的中高端显示应用厂商来讲,实现销售相应集中于下半年;(2)下半年的节假日较为集中,因此中高端LED 显示产品的需求增大。报告期内,公司2010 年度、2009 年度、2008 年度第三和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的比例分别为59.39%、64.94%和57.50%。在销售旺季,如果因公司自身生产能力受限导致无法满足市场需求,或因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市场需求减少,都将对公司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四) 租赁厂房风险
公司厂房系租赁取得,公司与出租方深圳市安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经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备案(备案号:宝AH016611、宝AH016613),租用位于宝安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园四号厂房1-5 楼作为公司办公及生产场地,合同期限为自2007 年8 月1 日至2012 年7 月31 日。上述租赁房产的出租方已经取得租赁房产座落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深房地字第5000124566 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建许字2005B341 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XK20050656、XK20050622)、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深规建验BA-2007-0109 号)等文件,目前房产证正在办理过程中。但由于尚未最终取得房屋产权证书,若租赁的厂房在租赁期内被强制改造或拆迁,将会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深圳市宝安区城中村(旧村)改造办公室于2010 年9 月25 日出具了《证明》材料,承诺原则上在2015 年之前不会将上述场地列入改造拆迁范围。公司实际控制人刘虎军、熊瑾玉及主要股东姚太平、张艳君承诺:若公司租赁的厂房因权属存在瑕疵,导致其无法继续承租而需要搬迁生产场地时,承诺人愿意就该等搬迁发生的费用以及因搬迁导致生产停滞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于2007 年10 月与惠州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人民币1,172.50 万元取得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西区科技工业园4 号地B、C 地块,并于2009 年6 月取得惠湾国用(2009)第13210100470 号土地使用权证,该土地总用地面积为35,000 平方米,公司计划将上述场地建设成未来公司主要的生产基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惠州生产基地的一期工程已基本完工,公司新投产的生产线已进入运营阶段,公司已将主要生产部门转移至该生产基地。
(五) 技术创新的风险
中高端LED显示应用行业属于技术与资金密集型行业。近年来,LED 显示应用技术的发展较快,在高清晰度显示、色彩还原、逐点校正等方面的技术创新已开始广泛应用。
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研发团队及良好的技术创新平台,主要产品的研发技术和工艺水平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已获得专利授权55 项,软件著作权4 项,并有2 项专利申请已获得受理。报告期内,为保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公司累计投入3,539.48万元进行技术研发,未来若公司研发投入不足,不能及时更新技术、持续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将面临产品竞争力下降的风险,进而导致公司持续发展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