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子公司扬州舜天和江都舜天均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的出资比例均为注册资本的25%。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等文件的规定,经仪征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扬州舜天2008年度、2009 年度和2010 年度享受12.5%的企业所得税率优惠,自2011 年起企业所得税率为25%;经江都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江都舜天2008 年度、2009 年度享受12.5%的企业所得税率优惠,自2010 年起企业所得税率为25%。2008 年度、2009 年度和2010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金额占公司合并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12.29%、12.04%和8.46%。
报告期内,公司出口产品享受 17%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若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动或结束,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