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表团 郭广昌
【建议概述】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世界各国对中华文化的兴趣也与日俱增。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推动了孔子学院、中外文化年、国家形象宣传片等重大文化交流项目的落实,在国际上取得了很好的反响,在增进了解的同时赢得了世界各国人民对中国文化的尊重。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华文化的保护和交流,建议国务院相关部委出台系列措施,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中华文化保护及交流项目,发挥民间力量在文化交流中的使者作用、提升国家的软实力。
【建议依据】
1.有利于加强对中华文化保护及交流。中华文化是一个跨越数千年时空、体现多元文化特征的概念,需要加强保护和推广交流的文化项目数量繁多,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达1028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109项,全国97%的地市、88%的县建立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地市级名录项目18186项,县级名录项目53776项。这个庞大的保护工程需要引入更多的民间力量。
2.有利于国际社会更客观了解中华文化。政府推动型的文化保护交流项目,在促进国际社会了解中华文化方面起到了破冰作用。以孔子学院为例,2004年以来已经在全球88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282所孔子学院和272个孔子课堂,注册学生达23万人。但由于文化的偏见和误解,国际舆论上仍然有一些人对政府推动的文化保护交流存有戒心。借助民间力量的推动,有助于铲除偏见、消除误解,促进中华文化与世界优秀文明的交流。
3.国内优秀民营企业具备了相应的经济基础。民营企业经过30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企业不仅贡献了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5%,而且在税收、新增就业等领域都扮演着积极的作用。2010年,入选中国民营500强的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总计47361亿元,户均95亿元;资产总额总计38982亿元,户均78亿元;缴税总额共计1775.70亿元,户均3.56亿元,其中,缴税超过5亿元的企业有251家。在经济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国内有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具备了在文化领域从事保护交流工作的条件。
【建议方案】
1.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文化保护交流基金会开展专项工作。在《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建议国家民政部门进一步鼓励民营企业设立中华文化保护交流类基金会,在审批、筹办、运作等方面提供重要指导,并鼓励民营企业以基金会为工作平台,积极开展中华文化保护交流工作。在未来适当时候,也可以考虑推动民间文化保护交流基金会的公募化发展。
2.在国家级文化保护交流项目中,积极吸收民间文化保护交流基金会参与。“十二五”期间,建议国家文化部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等领域吸收民间文化保护交流基金会参与。
3.在中外文化年活动中,鼓励民间文化保护交流基金组织项目参与交流。近年来,由国家外交部门与文化部门推动的“中国文化年”系列活动,已经成为中国文化外交的重要品牌,使中国的良好形象在当地民众心目中得以具体化和形象化,加深了中外普通民众层面的了解和友谊。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在未来的“中国文化年”活动中,鼓励民间文化保护交流基金会组织项目参与交流,并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方面提供支持。
4.在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交流中,鼓励民间文化保护交流基金参与。建议文化部门在制订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的过程中,组织民间文化保护交流基金会参与,尤其鼓励在合适的时机通过国际交流活动,加深世界各国对中国多民族大家庭文化面貌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