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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承诺对局
华东医药大股东在股改之初承诺两年内注入优质资产,可至今依然未能成行,其间资产注入方案被董事会否决。
远大集团的这一承诺得从4年前说起。
2006年,远大集团启动股权分置改革(下简称"股改"),
按照
华东医药股权结构图
按照远大集团的构想,通过此次收购,将远大集团的核心医药资产纳入华东医药,实现相关医药业务间接上市,而且由于华东医药是远大集团的龙头企业,而苏州雷允则是中药百年老字号,蜀阳药业是全国最大的血液制品企业之一。
"资产注入整合完毕后必将实现"1+1》
然而,大股东这一番宏图远景却在当天的第五届十四次董事会上被"泼了凉水"。
按照
董事会认为,尽管拟收购资产的总体质量尚可,但上市公司如收购雷允上药、武汉远大、四川远大的资产,投资回报率远低于公司目前的净资产收益率水平,投资回收期长,股权转让的溢价会大大摊薄公司的股东权益,最终降低公司的每股收益。
此外,在华东医药看来,雷允上药、武汉远大、四川远大三家公司的产品与本公司产品关联度低,收购后跨地域经营管理和资源整合难度大,未来整合的预期不高。
更为关键的是,华东医药认为此项重大关联交易涉及的资产收购事项标的额巨大,若用现金收购上述标的资产,对上市公司的支付压力很大。因此,华东医药认为相比之下不收购上述资产而获得较好发展的可能性更大。
至此,股改承诺暂告一段落。
搁浅三年
当年资产注入的股市刺激着股价节节高升,而如今期限已过,投资者望眼欲穿,距离大股东承诺期限已过去一年半,而此事再无人提起。
然而,在二级市场,因资产注入这一梦幻般的期待,让华东医药的股价步步催升。
从
据wind数据库,从
在这56份研究报告中,网易财经发现,长江证券分析师严彭在
最终落空的资产注入承诺让股价自
2008年,华东医药发布《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保荐机构金元证券在出具的股改结论性意见中称,远大集团所做的特别承诺中的增持计划部分已实施完毕并公告;资产注入承诺部分已采取了相应措施并公告,但尚未实施完毕,该部分承诺的到期日为
而直到
也就是说,自2007年的第五届十四次决议之后,关于远大集团承诺注资一事,就再也没有实质性进展。
事实上,2009年华东医药计划投资 3-5亿元新建生产基地,资金来源拟通过增发解决,但由于公司股改承诺尚未兑现,再融资方案无法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当时,华东医药曾与交易所、远东集团等协调,但最终仍无下文。
症结探秘
究竟是注入资产对价过高还是另有隐情,各路分析人士莫衷一是,投资者更是搞不清楚。甚至有业内人士称,大股东可能不想注入,只是个双簧戏而已。
"我们也一直在努力协调,希望能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这样无论是对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还是公司发展都是有好处",上述
"现在最关键的问题是政策层面的指导并不明确,这让我们也不知道如何去操作",
而市场人士对承诺未履行有另外一番分析,中银国际医药行业分析师贺长明在今年3月9日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由于历史原因,大股东远大集团一直类似财务投资者,并未过多干涉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然而,贺长明称"由于股改承诺等问题,公司与大股东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也导致公司目前无法进行亟需的融资。",为此,贺长明分析,公司原料药和卡博平的产能急需扩张,在短期也将无法解决。
"倒不是大股东不想注入资产,从大股东的角度来说,承诺履行一方面是树立形象,另外更重要的也是公司能就此获得再融资,这样才有更长远的发展",华东医药
但另外一种声音则是认为当时注入资产以现金对价,这对华东医药而言会存在极大现金流考验,东北证券分析师宋晗 则直接将承诺未履行的原因归结为"定价过高而不被上市公司接受"。
"当时来看,价格是比较高,在这一点上我们也始终在和远大集团沟通",
追溯至2007年远大集团履行的议案,按照当时评估结果,注入资产雷允上药业、武汉远大制药、蜀阳药业合计账面净资产为5.29亿,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13.68亿,按照注资相对应股权标的,相应账面值为3.01亿,而交易价格则为7.63亿,增值率达到153.5%.这无疑将给华东医药造成巨大的资金压力。
不过,彼时远大集团也称,如果华东医药自有资金不足,将根据情况由华东医药向银行贷款解决,并称"出于对上市公司的支持态度,在实际操作中中国远大集团将与华东医药协商采取灵活的支付方案,避免对上市公司造成过大的财务压力。"
事实上,华东医药一直都被资金紧缺困扰,公司资产负债率一直维持在70%左右,截止2010年前三季度,华东医药期末账上现金为 5.8亿元(母公司 4.4亿元),但由于公司医药商业占用资金量较大、新建制剂车间、新药研发投入、物流中心改造及潜在的医药商业整合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矛盾就由此凸显,一方面,华东医药需要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启动在二级市场的再融资,但另一方面,紧缺资金难以支付收购大股东注入资产的高昂的对价。
"也有可能大股东之意正是希望议案被否决",香港中文大学会计学院及财务学系联
范博宏认为,就承诺本身而言是远大集团(母公司)将其握有的其他关联公司股权卖给上市子公司。"在这种关联交易中母公司可以其控股大股东的权威压迫子公司经理层与董事会就范,独立董事其实一般是顺从大股东的"。
律师督责
张远忠认为远大集团股改承诺存在欺诈嫌疑,按照远大集团股改承诺注入资产为"优质资产",但后来董事会却只认为资产质量"尚可","显然与远大集团做的判断有很大差距"。
"远大集团这种未履行股改承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张远忠分析,首先,远大集团未按期实现承诺,根据该承诺,远大集团应当以有利于上市公司或者至少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原则将上述资产在原定的
另外,张远忠认为远大集团股改承诺存在欺诈嫌疑,张远忠指出,按照远大集团股改承诺注入资产为"优质资产",但后来董事会却只认为资产质量"尚可","显然与远大集团做的判断有很大差距"。
而更为关键的是,张远忠认为在股改方案已经获得通过的情况下最终戏剧性的"被"不同意注资,"不排除远大集团当时根本就不想履行注资承诺,但为了获得股改方案的通过因此设计了一个将来必会发生的"乌龙球"的可能性"。
按照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为此,张远忠称呼吁管理层应该对远大集团的股改承诺是否存在欺诈进行调查,同时,远大集团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此外,对于保荐机构金元证券,张远忠认为,作为保荐机构未尽到尽职调查责任,违反了保荐人的法定义务。同时,金元证券对远大集团没有尽到持续督导的职责。
为此,张远忠称董事会应当代表华东医药对远大集团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法律手段,要求远大集团履行承诺;如果董事会不代表华东医药对远大集团采取法律措施,华东医药的监事会应当代表华东医药对远大集团采取法律措施。
而对于其他中小股东张远忠建议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代表公司对远大集团提起诉讼,在华东医药股东会、监事会不行使职责的情况下,对远大集团提起诉讼。
不过,范博宏认为,"虽然远大与华东承诺在先,但这承诺的内容若有灰色地带,法院也难办。",如果法律无法解决,小股东则只有"用脚投票"。
"若这是一个在市场进行的非关联交易,就没有这玩游戏的灰色地带。"范博宏最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