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8日 证券投资基金法通过
2003年10月28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以146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获得通过,并将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为基金的规范运作提供法律保障。
证券投资基金法最大限度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比如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参会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到50%,以更多地体现多数持有人的意愿。另外,法律规定降低了基金发起人的门槛。除了目前允许的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可以发起成立基金外,其他从事金融资产管理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以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基金。对于大家比较关心的私募基金,法律中没有禁止,而是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关于开放式基金是否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的问题,最终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删除了这方面的内容,认为可以在实践中实验和探索。这就是说,法律为私募基金和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留出法规上的余地。据了解,这部新通过的法律将从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