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5日 深交所实行大宗交易制度
2002年2月2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发布并正式实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大宗交易制度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基金、债券(债券回购除外)的交易。
其中,A股、基金每笔大宗交易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00股(份),债券每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5000手。买卖双方就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通过同一证券商席位以大宗交易申报的形式在交易日14∶55分前输入交易系统,由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之间确定,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交易价。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纳入每只证券当日总成交量和总成交金额的统计,但不纳入实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每笔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证券商席位名称以及买卖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将以公开信息披露的形式向市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