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透明和民主
瑞典社会自由而开放,这包括新闻出版自由、参与示威游行的权利、言论自由、大自然里自由走动的机会和监督当权者的权利。开放也意味着创建一个平等的社会。
瑞典宪法由四部分组成:《政府组织法》、《新闻出版自由法》、《言论自由基本法》和《继承法》。宪法高于所有其他法律。宪法规定,所有瑞典公民有权自由搜索信息、组织示威游行、成立政治党派和开展宗教活动。
新闻出版自由
瑞典在1776年成为世界上首个允许新闻出版自由的国家。新闻出版自由以表达和言论自由为基础,是大多数民主国家的核心原则。当权者必须承担起责任,所有信息可自由获取。瑞典公民若为出版商、编辑和通讯社提供信息,可以享有所谓的消息来源保护权或匿名保护权,任何人不得强迫记者透露消息来源。
《言论自由法》于1991年通过,主要针对非印刷媒体,例如电视、电影和广播。该法致力于保护观点、信息和艺术创造的自由交流。
自由与责任同在
尽管如此,公民在享有意见表达权的同时也要承担责任。言论自由可能会演变为人身攻击,煽动歧视或暴力,或者对个人或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如果有人触犯有关新闻出版或言论自由的法律,那么该案件将交至政府任命的无党派公务员——司法大臣处理。
公共审查
公众知情原则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和大众媒体——报纸、广播和电视——有权查阅官方档案。
这让瑞典公民可以深入了解政府和地方权力机构的工作。该原则基于这样一种理念,即权力接受审查有利于民主,信息透明可以降低滥用权力的风险。官方档案公开原则也意味着
政府工作人员可以自由向媒体和外界传达他们想知道的情况,但也有例外。如果出于保护以下任何一种利害关系,文件则可以不公开:国家安全或国家与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关系;国家财政、金融或货币政策、公共权力机构实施的检查、控制和其他监管工作;预防和起诉犯罪;广大民众的经济利益;个人身份和财产状况的保护;以及动植物物种的保护等。
人人平等
瑞典主要通过三部法律保护人权:《政府组织法》、《新闻出版自由法》和《言论自由基本法》。公共权力的行使要依据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要尊重个人的自由与尊严。
公共权力机构尤其应该保护享有工作、住房和受教育的权利;应该促进社会福利和安全,为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法律和其他法规不可以因为公民在种族、肤色、民族或性别方面占少数而使其处于弱势地位。
继续争取人权
人权正渗透到瑞典外交政策的方方面面:安全政策、发展合作、移民政策、环境政策和贸易政策。1995年以来,瑞典就将《欧洲人权公约》视为其人权法。瑞典也在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和欧洲委员会框架内签署并批准了几项人权文件。在瑞典外交政策中,政府重视以下八个方面的人权工作:
• 民主建设。数百万人仍生活在专制制度之下。瑞典政府希望创建有利于民主的舆论环境,支持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与民主国家建立更好的联系。
• 加强言论自由。瑞典认为言论自由不仅是道义上的需要,也是争取人权的一种实用工具。
• 废除死刑。瑞典和欧盟长期以来一直致力于废除死刑,因为死刑与人权相违背。
• 反对刑讯。不管滥用刑讯的事件发生在何地,瑞典政府都给与高度关注,并支持帮助刑讯受害者的组织。
• 反对即刻处决和任意拘押。瑞典多年以来一直支持联合国有关反对即刻处决、法外处决和任意处决的决议。瑞典也将继续采取行动让这一问题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
• 维护法制原则。瑞典在联合国、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rganiz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等组织框架内,以及在与其他国家的对话中倡导法制原则。
• 保护人权,维护国际人道主义法。
• 反对歧视。在许多国家,很多人要想获得公平对待,仍有很长的路要走。瑞典政府希望各国特别关注保护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权利。
开放的互联网
瑞典是欧盟互联网使用率最高的国家之一。瑞典930万人口中有80%以上使用互联网。
《个人资料法》于1998年生效。该法保护瑞典公民在将个人详细信息交给互联网运营商后,其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互联网版权
《版权法》保护作家、音乐家或艺术家的权利。互联网的发展凸现了版权问题:音乐、电影、图书、报纸和杂志可以被轻易拷贝,并通过互联网发布。
知识产权实施法
瑞典《知识产权实施法》以欧盟《知识产权实施法》为基础。依据此法,唱片或电影公司如怀疑有人下载其某一产品,就有权要求网络或电信运营商告知下载人所使用的具体IP地址。该公司随后可要求下载人补偿收入损失,前提是必须有其非法下载资料的证据。
儿童与互联网
网上论坛和社交网站颇受瑞典儿童欢迎,12岁至15岁的儿童每天至少要花三个小时上网。5岁孩子中有一半、3岁孩子中有五分之一使用过互联网。瑞典政府近期通过的一项法律规定,通过互联网企图对儿童实施性侵犯是一种犯罪行为,出于性侵犯目的试图与15岁以下儿童会面属于违法行为。该法于2009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