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0388)表示,欢迎政府今天刊发《建议将上市法团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若干规定纳入法例的咨询文件》,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上市委员会全力支持尽快推行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法定责任并制定对应的制裁措施,以认真阻吓不守规的行为;并认为规定对披露机制的妥善运作至关重要。
狄勤思又指,上市发行人持续披露责任的法定机制实施後,港交所将继续执行《上市规则》的相关披露规定。政府今日建议,立法规定上市公司须适时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否则要负上民事责任,最高可被罚款800万元,违例者更可被禁止出任董事五年。
港府就上市企业披露股价敏感资料提出谘询,建议把股价敏感资料将等同于当前《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被禁止利用作内幕交易的资料,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上蒥公司或董事,施加最高800万元的规管性罚款等多项民事制裁措施,以加强阻吓性。不过,市场有意见指民事罚则对上市公司的阻吓力不足,被罚者亦可能挑战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施加罚则的权力。
财库局昨推出有关拟将上市法团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若干规定纳入法例的谘询文件,建议立法规定上市公司须适时向投资者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并将披露敏感资料纳入法例,让证监会能调查违反披露敏感资料的可疑个案,并对相关人士作民事检控,案件会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审讯,并赋予审裁处多项民事制裁权力,可向违反规定的上蒥公司或董事,采取包括:施加最高800万元的罚款;取消相关董事或高级人员担任上蒥公司董事及管理的资格为期最多五年等等处罚。
投资者可向违法者民事索偿
至于蒙受损失的投资者,亦可依据审裁处的裁决,循民事方式向违法者追讨赔偿。谘询期截至今年6月28日。
财库局局长陈家强昨指出,现行框架下,管理《上市规则》的联交所并没有调查权,只可引用《上市规则》采取某些纪律行动,例如私下谴责或公开指责违规人士,但将《上市规则》条例化后,违规人士将会面临民事检控,阻吓力比以前大增。
证监支持立法 增市场透明度
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表示支持相关立法,认为是提升本港证券市场透明度及质素的重要一步,证监会亦会就内幕消息披露制定指引,现正谘询公众。港交所亦欢迎政府做法,并全力支持尽快推行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法定责任,以阻吓不守规则的行为,该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指法定机制实施后,亦会继续执行《上市规则》的相关披露规定。
在确保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的同时,谘询文件亦顾及到有需要保障上市公司的合理权益,让某些资料保密,以便利营运及业务发展,故此,谘询建议提出若干安全港,以容许上市公司可就某些股价敏感资料不作披露或延迟披露。例如当披露有关资料会违反法庭的命令或其他法例;当有关资料涉及即将进行的磋商或未完成的建议,而过早披露有关资料会影响磋商或建议的结果;当有关资料属商业秘密;及当外汇基金或中央银行向上蒥公司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内幕消息概念 界定敏感资料
至于如何界定股价敏感资料,政府建议跟随英国等欧盟国家的做法,即采用现有禁止内幕交易制度中内幕消息的概念,并规定上市公司须适时披露内幕消息。换言之,股价敏感资料会相等于现时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被禁止利用作内幕交易的资料。此概念已在法例下运作了二十年,早为市场所熟悉,相信可方便合规。
为配合政府就拟立法要求上市公司须适时披露股价敏感资料所发表的建议,证监会昨日发表一份指引草拟本,解释何谓内幕消息及其适用情况,以谘询公众意见,并邀请公众在本年6月28日或之前提供意见。
■如何界定股价敏感资料
建议跟随英国等欧盟国家做法,即采用现有禁止内幕交易制度中内幕消息的概念,并规定上市公司须适时披露内幕消息。股价敏感资料将相当于当前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被禁止利用作内幕交易的资料。
■拟设民事制裁措施
1.施加最高800万元的罚款
2.取消上市公司管理资格
3.发出冷淡对待令
4.发出终止及停止令
5.采取纪律行动
6.由上蒥法团或相关人士缴付民事研讯费用及/或证监会的调查开支
■特殊情况可不披露
1.可能违反香港法庭的命令或其他香港法例
2.过早披露或会影响所涉及的磋商或建议的结果
3.当有关资料属商业秘密,和当政府外汇基金或中央银行向上蒥法团提供流动资金支持时,上市法团也可不披露或延迟披露某些股价敏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