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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财经11月5日讯 11月5日晚,深圳证监局公开证实,在近日对辖区14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执业行为突击检查中,发现了3起涉嫌“老鼠仓”事件。
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原“景系”基金、鼎益基金的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管理部及研究部副总经理、长城久富基金的基金经理韩刚,原长城稳健增利基金和长城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刘海,为本次“被查”主角。三人均在9月中旬先后离开了基金经理岗位。据悉,至11月5日,三人还在公司“正常上班”。
深圳证监局已启动稽查提前介入程序,随后正式立案稽查。目前案件调查正在进行之中。
深圳证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深圳基金业实现了规模跳跃式发展,合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品牌效应初步显现。少数基金经理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的受托业务,损害了行业声誉。下一步,深圳证监局将按照尚福林主席在第32次基金业联席会上的讲话精神,对基金公司有关人员是否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这三条底线的情况进一步开展主动监管。
督促基金公司在制度、机制上采取防范措施,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行为监督和日常教育,加强对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的通讯渠道、投资交易行为的严格管理。继续完善监控手段,强化监管协作,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主动发现案件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对基金经理建“老鼠仓”的行为重拳出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这意味着,本次监管风暴调查的范围可能更广,最终涉及人数可能更多。
虽然3人被查细节仍未全面公开,但业内人士却更急迫知道另一个结果——如果调查成果成立,这会否成为公募基金行业首批接受刑事处罚的案例。
这源于今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带来的悬念。
在该修正案前,对于基金经理的处罚从未上升至刑事层面。同时由于法律体系在“老鼠仓”民事救济上的“完全缺乏”,还未有成功的针对老鼠仓诉讼案例。迄今,绝大多数的“老鼠仓”处罚都是行政层面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市场禁入等。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表示,“老鼠仓”和内幕交易对应不同的法律规定,法律认定和处罚也大有不同。“区分这两种行为的一个主要标准在于,非法交易利用的是来自上市公司的信息,还是利用金融机构内的信息。”前者是《证券法》认定的内幕交易,后者则是“老鼠仓”,一个民间概念,在法律体系上并不存在。
而《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刑法第180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合伙人宣伟华表示,按照这个规定,对基金“老鼠仓”的界定是“两个先于”,即先于有关联的基金建仓之前买入,先于有关联的基金之前卖出,并从中获益。
“对老鼠仓的处罚不外乎三个层次”,宣伟华表示,即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按照《刑法修正案(七)》,“老鼠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至于本次调查如何定性、如何处罚,法律界人士也做了分析。
宣伟华认为,这要视其性质是否严重、交易金额和获取的非法收益多少。宋一欣补充说,要看其交易行为是在法律实施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在之后有交易,就要受到新法的管辖。”
在修正案实施后因老鼠仓受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还有一人,即原融通基金的基金经理张野,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9.5万元、并处400万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但张野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是“法不溯及以往”,证监会认定的其“老鼠仓”行为终止日是2009年2月19日,巧合的是,《刑法修正案(七)》的发布日期是2009年2月28日。
如调查最终成立,无其他特殊因素,此三人料将被追究刑责。
花絮:“有人抱起电脑就跑”
此次三名基金经理涉案主要是因为证监会在今年8月的一次突击行动。据系,深圳证监局在8月下旬突然出现在基金公司进行合规检查。
“突然来到的证监局人员让很多人愣住了。”据一位经历此次检查的业内人士向记者回忆,当时检查人员要求在场投研人员放下手中工作,离开电脑。“据说有人反应过来后抱起自己的电脑就跑,后来就再也没有回到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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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网易声明:网易转载上述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表明证实其描述或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