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8月11日讯 随着各债权人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资料完毕,重整呼声最高的中国航油和新近加入的“白衣骑士”汪潮涌均认为东星航空重整裁定越来越近。下一步原股东利益如何让渡、债权人利益如何保障、新加入投资人股权如何体现将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中国航油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介绍说,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重整计划可以规定原有股东权益全部被剥夺、部分剥夺或者全部保留。事实上,除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外,在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中,原有股东权益通常都是全部剥夺的,因为只有原有股东的权益全部被让渡剥夺,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尹正友认为,应该设立出资人组,对有关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企业破产专家王欣新介绍说,其他国家破产法对原股东利益有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韩国《统一倒产法》第205条规定,重整程序开始之时,公司负债总额超过资产总额的,应以注销公司发行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而公司董事等有重大责任行为引起破产的,应注销其本人、亲属和其他相关人三分之二以上股份。在英美法一些国家中,为了取得股东对重整的配合,也可能给原股东留有很小比例的股权,如5%左右,或给其一定的认股期权。
王欣新说,从国内经验来看,资不抵债、进行重整的上市公司已有近二十家,重整计划草案未对原股东权益作出任何调整,如S*ST朝华;也有只调整非流通股股东的权益,不调整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如S*ST星美;有的对所有股东的权益均作调整,比如S*ST北亚和*ST宝硕。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人民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将资不抵债的重整企业出资人的权益调整为零的案例,如苏州雅新电子有限公司。
“实际上,重整后的股权分割取决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博弈,是商务谈判的结果。”王欣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