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中财委提出《关于有步骤地将10个工人以上的资本主义工业基本上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的意见》。当时,经过4年的利用、限制和改造,大多数资本主义工业已经被初步纳入加工、订货的国家资本主义轨道。但是,这些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还只是国家同资本家在企业外部的联系和合作,其生产资料仍归资本家所有,企业基本上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劳资矛盾、公私矛盾仍不能有效地处理。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些矛盾,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党决定今后资本主义工业改造的重点是有计划地扩展公私合营,实行国家同资本家在企业内部的联系和合作。
3月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两文件规定:一切有关粮食经营和粮食加工的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经营的粮店和工厂,统一归当地粮食部门领导;所有私营粮商一律不许私自经营粮食,但可以在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下,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代理销售粮食;所有私营粮食加工厂及营业性的土碾、土磨,一律不得自购原料、自销成品,只能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加工或在国家监督和管理下,代消费户按照国家规定的加工标准从事加工。
4月11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活跃初级市场,加强城乡物资交流》。社论指出,要积极进行农村粮食调剂工作,同时要促进农村副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村副业产品。国营商店和合作社除自身努力外,还应组织和领导私商,加强向农村推销工业品和收购农副土特产品,以活跃城乡物资交流。
6月2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第三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的报告的指示,提出在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的同时,必须相应地发展轻工业、地方工业和手工业,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需要。手工业合作化应按照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必须加强和个体手工业者的团结,在生产上给予可能的帮助。为了加强团结和发挥手工业者的积极性,各地可采取手工业者代表会议的组织形式,把手工业者广泛组织起来。
7月1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指出,国家要对部分商品实行计划收购、计划供应,把现存的私营小批发商和私营零售商逐步改造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商业。这个指示实行后,到年底,私营商业在全国商业零售额中的比重,由1952年的57.2%,下降为25.6%。在批发贸易中,国营商业已经基本上代替了私营批发商。
7月20日至25日,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代表邓子恢和中央人民政府代表林伯渠向大会致祝词。会议决定将中华全国合作社改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通过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9月2日,政务院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份居领导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合营企业的盈余,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应当就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和股东股息红利三个方面,加以合理分配。股东的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可占全年盈余总额的25%左右。
9月9日政务院通过《关于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命令》规定,自宣布棉布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之日起,所有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和私营织布厂、印染厂和手工业生产的机纱棉布和机纱手纺纱交织棉布,一律由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统购、统销,不得自行出售。私营棉布批发商不得继续经营棉布的批发、贩运业务。关于棉花的计划收购,《命令》规定,私营棉花商、贩,一律不得经营籽棉、皮棉的收购和贩运业务,其从业人员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中国花纱布公司、供销合作社分别安置。私营絮棉零售商、贩,继续由中国花纱布公司供应絮棉,维持经营。私营籽棉加工业,统由中国花纱布公司通过供销合作社委托加工,不得自购籽棉,加工自销。
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承认现有的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等经济成分。其中:(1)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2)合作社经济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或者是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经济。劳动群众部分集体所有制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个体劳动者走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形式。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并且以发展生产合作为改造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的主要道路。(3)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4)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改善经营,并且鼓励他们根据自愿的原则组织生产合作和供销合作。(5)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
10月9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加强对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社论指出,粮食、油料、棉布统购统销和棉花统购的相继实行,开辟了逐行逐业改造资本主义商业的道路。此外,社论还对国家资本主义商业的多种形式,国家对批发商和零售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不同办法,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在逐步实现国家对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所承担的重大任务等作了说明。
10月10日至31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总结发展互助合作的成功经验,肯定了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发展互助合作的主要环节。会议认为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发展的大体步骤将是:第一步,1957年前后基本上完成初级合作化,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再陆续转入高级合作化,在这时期内只实施初步的技术改良和部分的机械耕作。第二步,约在第三、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依靠发展起来的工业装备农业,实现大规模的农业机械化。为了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上完成主要地区初级合作化任务,计划1955年春耕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0万个。到1955年春耕时,农业生产合作社实际发展到65万个;秋后,80%以上的社增产。这种情况表明,党领导农业合作化的方针是正确的,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基本上是健康的。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出现了急躁冒进的偏差,合作社发展过多过猛,不同程度地违反了自愿互利的原则,侵犯了中农的利益。加上1954年部分地区因水灾减产,国家又多购了70亿斤粮食,全国农村出现程度不同的紧张情况。
11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反高利贷座谈会。会议分析了农村私人借贷的情况,认为农村私人借贷占据着广阔的阵地,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在借贷方面的斗争日益尖锐化,高利贷者采取了多种形式来对抗社会主义借贷阵地。
12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编制地方经济五年计划纲要的工作的指示》。
12月8日第四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会议召开,1955年1月6日结束。会议认为,1955年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把手工业主要行业的基本情况继续摸清楚,分轻重缓急,按行业拟定供、产、销和安排手工业劳动者的计划,以便有准备、有步骤、有目的地进行改造;整顿、巩固和提高现有社(组),每一县(市)分别总结出主要行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整顿社(组)的系统的典型经验,为进一步开展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奠定稳固的基础。
(资料来源:人民网、全国工商联《中国民营经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