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7月17日讯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召开“新世纪全球公司讲坛第七讲”--“国货”与“洋货”。研究所副所长,蒋姮博士表示,最近九部委发文经济刺激方案下鼓励政府购买国货实际上是2003年《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并不是针对美国政府”买美国货”而出台的。
她指出,对此,发改委和商务部在今年6月份也都进行了澄清,包括三个方面:1)第一个是这个条款的出台不是针对中国方案刺激的通知,是纳入了招投标监管规范的法规当中;2)第二个是,不是针对外国企业或外国产品的;3)第三就是,不是新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
她指出有必要仔细研析两国“国货”的概念.
现场发言实录如下:
蒋姮:各位下午好!非常高兴有这样一个机会,我们今天天气是非常的迷蒙,现在全球经济形势也是非常的低迷。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题目--“国货”也是非常的让人们迷惑,在这样的环境下,我看大家精神都非常的振奋,也是希望我们中国的全球化过程,能够朝着一个更有希望的方向发展。
今天我们论坛的题目是--“国货”与“洋货”的博弈。
刚才我也说到,“国货”这个问题为什么非常让人迷惑?实际上从2003年中国就出台了一个叫《政府采购法》,它的第十条当中是明确规定了用政府的财政基金采购的服务都要采购本国的产品,就是我们俗称的“国货”。这样的一个规定应该说到今天已经实施了很多年了,在这么多年的实施过程当中,应该说对于什么叫“国货”,我们在中国应该说在法律上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虽然说《政府采购法》规定了,国务院相关部门的人也对此解释,但是这么多年来我们没有一个法律上的明确的解释。
在实际的操作当中,这一块应该说也是存在着很多的不同理解。比如昨天我们有一家,就是跟全球最大的动车设备的供应商有一个交流,他说到不久前,我们有很多的网民对中国的动车设备采购当中可能没有采用国货提出了很多的批评和质疑,当时相关的部门马上给出了一个答复,说我们中国的动车设备采购当中全部用的是国货,但是这家外企就不干了,因为他也给我们的动车提供了产品的,他认为他可能是外国企业不属于国货,所以他跑去进行投诉。这当中就涉及到什么叫“国货”的一个不同的理解问题。
尤其是在实际的操作当中是怎么做的呢?刚才也跟李博士进行了一个沟通,在实际的操作当中,这一块一直是这样的混淆的地带,一直到07年12月27号,财政部对于“进口产品”进行了一个解释,因为当时是出台了一个关于“进口产品”的采购,是用财政资金采购的话,有一个什么样的规定,当时有了一个界定。但是大家也知道,“国货”与进口产品之间也不是一个完全对应的概念,中间还是有很多的地带是没有覆盖的,而且中间的地带又怎么界定“国货”也是非常复杂的。
实际的操作当中,财政部是对于一些有意的采购,会组成一个五人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讨论,但是专家是从各自的角度,可能有的从商务的,有的从技术的,有的从法律的角度给出一些意见,但是还是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岑面上的界定。
这样一个非常让人迷惑的条款,却在全球引起了轩然大波。国际上很多的媒体,包括一些评论当中都批评中国,刚刚批评完美国的行为,就是买美国货的行为后,自己又出台了这么一个买自己的货的条款。发改委又出来澄清,我们先来看看这个误会是怎么造成的,怎么样一步一步演变过来的。
我们先看看中国买“国货”的条款,他在全球引起了极大的关注,这个条款是九部委联合的通知,6月下旬出台的,全称叫“关于引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在这样的一个通知当中有一个不起眼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除需要采购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等法定情形外,应当采购本国产品”这句话实际上是用了2003年《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说的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除非有两个以外的情形,一个是需要采购的东西可能是无法获得,第二个是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得,或者是为境外使用的采购等等例子。这个完全是重复了一下既有的法律的规定引起了轩然大波,而且我们说《政府采购法》至今还是有效的,是因为中国虽然说07年加入了全球的WTO后谈的,但是一直没有谈成。政府依然没有在政府采购领域进行自由的,贸易的国际上的义务,所以《政府采购法》第十条应该也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只是这样一个对现行的有效法律的一个重复,在国际上被进行了很大程度上的误读,有一些媒体的言论也非常的激烈,就是中国的行为,刚刚批评完买美国货的行为之后自己又出台了这样的法律,认为是不太明智的办法。
为什么中国政府的这样一个条文会被人误读?我觉得一个是有他人的问题,同时我们从政府层面来讲我们觉得也有自己值得反思的问题。就是中国政府可能做很多的事情的时候,我们感觉他的一种国际政治的敏感度不是很高,或者从好的方面讲就可以说他做的事情太实诚,就是该怎么做怎么做,不会想到还有一些别的附带的影响。比如这样的条文如果放到正好是在刺激经济这一篇通知里面,就很容易给人家造成误解,他放的地方是不是合适,包括还有一些专家,包括咱们的力拓现在也是炒的沸沸扬扬的,他的时机刚好是在中旅注资力拓失败之后,其实就是一个刑事案子的争吵,起步肯定不是一两个月的事情,早就开始了,但是宣布正好是这个时机,刚好在这个事情的先后,让人产生了不自觉的联想。所以有很多事情可能是我们的相关部门做事情的时候主要是对上负责,这种思想导致他会对整体的,包括对国际政治的敏感等等其他的因素没有考虑的那么多,所以我们经常性的出台一些东西,或者做一件事情总是会被让人误读,这是从自己的角度考虑原因。
那么如果误读的话,我们真正的条款的意思是什么呢?应该说发改委也好,商务部也好,我们的发言人在6月份也都及时的出来进行了譬谣和澄清,澄清了三个方面,第一个是这个条款的出台不是针对中国方案刺激的通知,是纳入了招投标监管规范的法规当中,所以他本身不是说这个法规整个的宏观的框架,所针对的事情也不是刺激经济方案。
第二个不是,是不是针对外国企业或外国产品的,因为他所针对的现实背景实际上是中国一些地方的这些年,特别是近几年在一些招标采购当中出现的一些歧视本国产品的做法,所以通知提出要制止限制竞争的行为,使所有的市场主体依法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大家从合理的分析上可以想到,从全球经济发展的长河,整个历史来看,中国毕竟是一个后起之秀,制造业领域也是一个后起之秀,所以很多的企业,虽然从国外引进了很多的新技术,可能现在的产品质量非常的好,但是历史不长,他跟百年老店相比,在市场上经过了几十年的市场考验,所以信任度是不一样的。现在包括人民币的升值等等,造成一些进口的产品现在的价格不是很高了。
第三就是不是新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发言人是多次澄清的,就是因为中国现在没有加入协议,所以他也没有开放政府采购这一块的地位。
中国所谓的“买国货条款”,后续还会出现一些陆续的措施,希望不要又引起误会。比如针对买“国货”或者买本国产品的做法,可能还会出现一些招标的文件,当中可能也会突出这方面的内容。比如有国务院的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的规划等等这方面,也会提出比较细化的管理的要求。还包括一些现在制定中央预算内项目的管理措施,还有自主创新的设备采购方案,这些当中都会体现一些《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一些原则。
但是应该说总体上来讲,除了政府采购之外,中国整个的政策取向应该说是非常清楚的,温家宝总理跟德国的总理在今年6月份有一个电话谈话中明确的提出,中国政府始终奉行互利共盈的开放战略,坚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绝不会采取歧视外国企业和产品的做法。
而在发改委主任张小强也明确的讲到,中国的刺激经济的方案当中,在招投标当中会给跨国公司以公平的机会。
相反来讲,我们引发的对中国买“国货”条款的争议,或者是误读的话,主要的来源还是美国的买“国货”的条款,因为我们有一些专家在这边,所以在这块我就不详细的介绍美国买“国货”的条款了,主要是09年2月13号在“美国的复兴与再投资法”当中的1605条当中提出的:公共建设和公共工程只能采用在美国生产的钢铁和其他制成品。因为美国其实在以前就已经有过一个叫“买美国货”的条款了,但是新出的“美国复兴与再投资法”规定的更加严格,而且涉及的范围更广,所以引起了全球比较大的争议,认为这是一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措施。
应该说中国对买美国货条款的评价也是反响非常大,包括高层的讲话当中也明确的提出,这是贸易保护主义的行为。
到底什么叫买国货?因为在全球化的时代,在各国的经济互相的融合、互相的交织越来越深的情况下,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下,到底如何来区别“国货”?我觉得在美国,包括93年的《买美国货法》,或者是更早之前的相关法规当中,他的标准还是以制造地的标准来看的话,主要的目的是刺激当地的就业。中国政府应该说商务部也明确的表示,中国的所谓的“本国产品”,也是包括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就是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所生产的一些产品的。
我在此非常希望听到各位专家和各位朋友在这方面给我们一些建议,让我们在后续的研究当中能够更加的深入,感谢大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