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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详细规定了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开办、撤销等相关程序,并指出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时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针对虚假贸易可能存在的问题,细则指出试点企业要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将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最迟于每日日终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境内结算银行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其中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细则第十六条特别指出,试点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出口资料等相关凭证。
细则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关于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细则规定企业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用途和相应的出口报关等信息,由境内结算银行将上述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对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细则做了详细说明,并指出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此外央行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以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格式做了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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