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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致贫可享医疗救助

2009-04-30 09:20:09 来源: 大洋网(广州) 跟贴 0 手机看股票

广州市民政局公布了《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正式实行,至少16万人将享受到医疗救助。

信息时报讯 昨天,广州市民政局公布了《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从明天起,该《细则》正式实行,至少16万人将享受到医疗救助。今后,不但是城乡和农村困难人员在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将大大降低,连因病致贫的市民也首次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每年可获得最高1.5万元的救助金额。

该《细则》还设立了特别医疗救济制度。特别医疗救济只能是针对个案出现的具体情况进行救助,申请者必须要携带救济身份证明、医疗费用清单、户口簿、病历材料原件等资料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在经过民政局的调查后,由广州市慈善医疗管理办公室作出审批,最高救济金额一般不超过15000元(中含资助参保参合费用);如超过15000元的,将由广州市医疗救助审批委员会审批。

据广州市民政局低保处介绍,实施医疗救助医院从原来的5间指定医院,扩大到全市所有社会保险和新型农村合医疗机构。为保证救助方案的实施,救助金每年总计筹资1.5亿元,其中市财政每年将安排1亿元作为困难群体救助金,其余由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各区县承担。

条文解析

困难人员自付医疗费降低

《细则》第十五条:

城镇困难人员每次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农村困难人员每次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200元。未定级的医院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定级结果对应执行。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则不设置医疗救助起付标准。

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付部分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困难人员住院、医治门诊特定项目疾病或指定门诊慢性病,其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共付部分费用按比例由个人自付的部分再由救助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由救助金支付100%。

举例:万元医疗费只出千元

海珠区低保人员黄女士患有肿瘤,多次入院治疗。最近,她在一家三级医疗机构住院10天花了1万元住院费。按城镇居民医保享受的待遇,黄女士需自付起付标准2000元,余下的8000元住院费中按50%比例报销即4000元,自付费用总计6000元。

如果黄女士5月1日后再次入院治疗,仍以上述住院标准计算,在起付标准内只需支付300元,余下的1700元将由救助金为其缴纳;在剩余的8000元中,可先由社会医疗保险保障50%,再由救助金支付剩余费用的80%,黄女士只需再自缴800元医疗费用,这样她总共只需自付1100元。

谁可享受医疗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2.城镇“三无”人员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4.重度残疾人员;5.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6.因患病负担(基本医疗费用内)自付医疗费用过高,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居民。

其中,前四项所列人员统称为“困难人员”,后两项所列人员称为“其他人员”。

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属于前四类的困难人员均无须申请医疗救助,到各大医院的医保系统即可查询到是否符合医疗救助的条件。困难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结算费用时,亦可以直接减免医疗费,无须走繁琐的申请审批程序。

后两类”其他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向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民政部门提出,街道(镇)民政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民政局,区、县级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获批后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民政部门按照批准额度报销医疗费。

谁属因病致贫人员?

因病致贫人员是指因患病负担(基本医疗费用内)自付医疗费用过高,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居民。可申请医疗救助的因病致贫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所规定的用药、诊治项目、医疗设施服务范围自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总收入的60%或以上;(二)病人的家庭总资产值低于相同人数家庭总资产的规定上限。 (本文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吴瑕 张玉琴) 杨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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