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时报3月4日讯 在目前宏观经济背景下,严禁政府担保已经不利于我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需求,不利于解决政府扶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紧张与落实担保难这一尖锐矛盾。对此,全国人大代表金颖颖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八条的规定,有条件地允许政府提供担保。
金颖颖说,为扭转当前经济下行的趋势,国家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并安排了4万亿元的经济投入计划。但是政府的经济投入仅能作为项目建设的启动资金,完成项目建设还必须积极吸引大量金融信贷资金的投入。由于这些建设项目存在着建设期较长、公益性强但盈利性弱等特点,因此在项目第一还款来源不足且建设主体无法提供其他合法、有效、足值担保的情况下,需要引入政府信用作为项目支持,以积极吸引金融资本投入。
1995年国家出台的《担保法》第八条确立了禁止政府担保原则。此后,国家通过担保法司法解释以及2005年至2006年间的《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等,严格限制政府担保行为。修改《担保法》第八条的规定,一方面,可以节约国家财政的实际投入,通过利用政府信用保障为项目建设进行融资,发挥投资杠杆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在促进银行加大信贷支持的同时,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性,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
金颖颖建议,修改《担保法》第八条的规定,在符合下述前提条件的基础上,允许政府提供担保:一是严格控制担保的对象。担保对象建议仅限于以下几类,即政府投入组建的民生工程、农村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获得政府扶持的、产品有市场、企业有效益、有信用,但难以提供有效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政府参与的对行业或区域经济影响巨大的“龙头”企业的破产重组项目。二是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建议各级政府将每年的政府最大担保额度编制预算草案,在本级人大会议上报告。本级人大会议批准后,对该年度在担保额度之内的需政府提供担保的项目,可由财政部门以出具担保承诺函等形式予以担保。对于超出本级人大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的项目,需由政府报告至本级人大常委会,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可由政府财政部门提供担保。同时,各级政府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将上年度政府担保的决算草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