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3月4日讯 致公党今日向网易财经公布了他们本次政协会议的提案材料,一共有26个提案。以下是《关于建立土地征收征用"公共利益"论证机制的提案》的全文:
当前,有些地方政府依据所谓法律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征收开发商或农民的土地,已引起广泛关注,甚至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公共利益”的概念,遍存各国法律,是国家公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基本要素。我国现行法律仅仅规定“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依据,并未规定其内涵和外延的限度,这使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公共利益的判断主体、判断标准十分模糊。
从国内立法情况看,我国除宪法外,还有50多件法律涉及“公共利益”,但包括宪法在内的绝大多数法律均没有对这一概念作明确界定,只有少数几部法律对“公共利益”以及公益事业的范围作了列举,并规定了兜底条款。这导致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滥用征地权利,侵害农民权益。
因此,我们建议,在土地征收征用过程中建立“公共利益”论证机制,具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统一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标准
现代法治社会,由法律来界定公共利益成为一些法制先进国家的普遍做法,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的程序性,保证了公共利益的客观性要求,民主的立法过程使得多数人的利益得以体现;同时,法律的明确性和规范性,也使得“公共利益”的主张者,凭借法律规定积极主张“公共利益”,从而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三种立法模式:一是概括式,即仅在立法中,概括规定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二是列举式,即详细列举用于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的范围,如日本,在与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穷尽”性的列出了所有35种可以发动土地征收权的“公共事业”,并且几乎每种“公共事业”均相应有一部法律约束,政府没有任意行政权;三是折衷式,即一方面列举公共利益的范围,另一方面又对公共利益作出概括性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就是采取的这种立法模式。
2.确立“公共利益范围”的地方性标准
可以在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如广东、浙江或者是立法资源较为丰富的省市如北京、上海,通过“公共利益范围”的探索、实践和论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对明确“公共利益”界定和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地方土地征收行为,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3.建立以“公共利益”为依据的土地征收执行保障机制
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很难做到“滴水不漏”,这就存在着—部分征收土地行为钻法律“空子”的可能性。现阶段,一是可以通过确立“公共利益”的事前审查机制和事后监督机制对土地征收行为的公共利益目的进行判断。比如征收土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以此来限制假借公共利益名义的纯粹商业开发;二是通过司法个案类比来确定“公共利益”的内涵。法院要在具体的案件上通过创造性地裁判,赋予公共利益至少是在本案中赋予公共利益的基本判断标准,把公共利益“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