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谷歌”名称权之争终于告一段落。昨日记者获悉,法院认定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谷歌”)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谷歌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歌中国”)共计10万元。
谷歌中国是由美国Google公司的子公司——谷歌爱尔兰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谷歌中国表示,北京谷歌先是企图恶意注册以“Google”的非正式中文译名“古狗”为字号的企业名称,被企业登记机关拒绝后,恰逢美国Google公司对外公布“谷歌”中文名称,遂乘机恶意注册以“谷歌”为字号的企业名称。不得已之下,谷歌中国将北京谷歌告上法庭。
被告北京谷歌辩称,美国Google公司和谷歌中国签订协议的时间晚于北京谷歌的注册时间,协议中也未涉及商标和企业名称产生的商誉,没有证据表明美国Google与谷歌中国存在法律关系,有关商标、商号、商誉的权利不能当然由谷歌中国享有。
法院认为,美国Google公司和谷歌中国对Google享有驰名商标权和翻译名称权,且该翻译名称“谷歌”根据在先受理原则享有了企业字号的合法权利。北京谷歌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谷歌”的行为既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侵犯了美国Google公司和谷歌中国对“Google”商标意义上的翻译名称权,以及“谷歌”已被核准为企业字号的企业名称权,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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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肖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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