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福林:支持证券公司依法自主开展创新

2008-11-24 03:10:17 来源: 上海证券报(上海)  进入尚福林贴吧      黑马推荐
  •   尚福林强调,开展创新活动,要做到管理有制度、操作有流程、过程能监测、风险可承担,事先制定应对各种不测情况的预案,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外部监管的需要。

本报记者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10月23日在“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鼓励证券公司实行差异化经营,支持证券公司市场化并购重组,不断优化行业格局,进一步加强与改善对创新活动的监管,支持证券公司发挥创新主体作用,依法自主开展创新。

尚福林表示,总体上看,证券公司专业水平不高和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仍较突出。各公司要深刻认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重视基础,尊重人才,下大力气、用苦功夫做好这项工作。

尚福林要求,证券公司要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研讨,互相学习借鉴、取长补短;认真分析国际同行开展金融创新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吸收借鉴;深入开展市场调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开展创新活动;转变创新观念,拓宽创新视野,着力挖掘传统业务的深度和广度,善于围绕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开展创新。

尚福林强调,开展创新活动,要做到管理有制度、操作有流程、过程能监测、风险可承担,事先制定应对各种不测情况的预案,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外部监管的需要。开展任何创新都应牢牢把握住创新和风控的均衡关系,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突出位置。

在谈到正确处理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的关系时,尚福林提出,创新是证券公司职责与活力所在,对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证监会一直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但是,创新往往也伴随着风险,监管脱节就会酿成大祸。要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金融创新的经验教训,积极探索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方法,引导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法有序地进行创新。

尚福林表示,今后,在创新方面,只要与法律法规不冲突,证券公司都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客户需求和自身能力,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去尝试。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由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批;没有列入行政许可范围且监管规则未予明确的,在充分论证和评价、认定其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前提下,经证监会允许后,可进行个案试点;属于在现行监管制度框架内进行的服务方式、管理方法、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创新事项,由证券公司在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自主开展。

尚福林指出,所有创新,都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内控与监管同步落实的原则进行。评价证券公司的创新方案,要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重点关注主体是否具备条件、与法律法规是否冲突、风险论证是否充分、内部控制是否配套、客户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外部监管安排是否适当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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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第二招:调控扩容 24家已过会公司坐等IPO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商文)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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