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部长:农村集体土地决不能搞房地产开发

2008-10-29 03:30:07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上海)  进入贴吧      黑马推荐
  •   该部正草拟集体土地流转办法

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集体土地流转可能会得到实质性的推动。国土资源部(下称“国土部”)部长徐绍史昨日称,该部正在草拟集体土地流转管理办法。

国土部昨日举行“学习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部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第二次土地调查等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徐绍史会上透露了国土部在农村土地规章问题上的诸多进展和下一步举措。

对于广受各界关注的征地制度改革,徐绍史认为难度很大。

他表示,三中全会发布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要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和建设范围内的农村土地若转做非农建设,仍由国家来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和建设范围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就要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

徐绍史说,这项工作非常复杂,国土部正在总结多年来集体土地流转试点的经验,草拟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办法,这将涉及如何认定项目是公益性还是经营性,以及土地的确权、审批的程序、市场建设、收益分配等。

而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是否提高的问题,徐绍史说,按照“同地同价、及时足额、合理补偿”这一要求,国土部正与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完善补偿机制问题开展调研。

对于地方上先行开展的土地制度改革方面的多项试点,徐绍史给予了正面评价,但强调要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开展。

“各地在集体土地流转上务必要慎重。现在有些报道说‘三中全会之后,小产权房就可以合法化了’。我明确地说,农村集体土地是决不能搞房地产开发、不能搞高尔夫球场建设的,也不能搞不符合土地供应政策和产业政策的一些项目,这块工作一定要十分慎重。”徐绍史说。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小产权房”的产生是违法的,因为它违背了城乡土地规划利用的总体布局,也违反了关于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法律程序,“小产权房”绝对不允许再搞。

徐绍史此次也透露,要抓紧修改、修订一些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以适应地方上的新形势,“比如《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征收征用条例》、《基本建设用地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等的起草、修改和研究工作,就需要加快进度。”

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呼声和实践层面的探讨,已经持续多年,但进展并未满足外界的预期。此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的土地问题学者大多表示,对该法近期完成修改持保守态度。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刘展超)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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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历次土改
第一次:耕者有其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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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人民公社化
  通过建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个步骤,推行了人民公社制度,把农民的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次:大包干
  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实行了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家庭承包经营制。这次改革使农户家庭替代了原来的生产队,作为土地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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