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延礼:需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2008-05-10 17:05:26 来源: 东方网     黑马推荐

2008年5月10日,首届陆家嘴金融论坛在上海继续召开。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指出随着综合经营的快速发展,需要在三个方面合作基础上进一步的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在当前监管的框架下强化按照金融产品及服务、业务属性的实施和功能的监管,避免重复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的处理。 以下为演讲全文。

[周延礼] 谢谢主持人,今天也非常高兴参加本次陆家嘴论坛,而且在时代背景下,综合经营正成为发展的趋势。深入探讨这个问题,对于准确把握全球业金融发展的情况,提高金融业的竞争力,维护金融稳定、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在我就保监业综合经营的发展和监管实践谈几点看法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我国保险业综合经营的基本情况,一般而言,综合经营包括TE。TE是以金融体系为主体,比如说银行、证券公司,通过业务的合作、技术合作和股权联系再整合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以实体企业为主体,通过参、互或合作设立金融机构,广泛涉足于各种金融领域。

在这里我主要讨论一下保险企业为主体的模式。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深入,特别是保险监管的创新要求,越来越多的保险企业开始进行了尝试,也研究保险监管的混业经营监管问题。现在参与的程度日益加深、参与的程度日益提高、参与的形式日渐多元化。

其次,业务成员的合作,业务成员合作与其他行业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其中银行和保险发展得很快,规模推向业务的成熟程度非常高。2001年到2006年,短短的6年时间,人身保险业务增长了25倍多,银行代理渠道已经成为我国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方式,也成为我国人身保险市场的重要力量。此外,保险业与银行业在产品开发的领域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合作开发汽车按揭贷款保险、协议代付保险业务等,这样既增加了保险业的业务收入,也增加了银行业的中间业务收入。

二是增加业务层面合作,近几年随着银保和证保的不断深化发展,特别是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促进了保险业的综合经营的潜力与优势发挥。在业务处理系统方面,保险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进行创新,打破了传统的柜台销售模式,结合发展的变化。信用卡和网上交易等多种方式扩大了银保、证保的产品渠道。同时保险公司与银行、邮政等其他部门进行合作,开发出银保、证保、邮保的三大业务。

三是组织结构层面。随着金融业综合趋势的发展,我国金融综合经营逐渐从浅层次的业务合作转移到技术合作,发展到内部深层次组织结构的融合。在过去几年来,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进程中形成了一些有代表性的综合金融模式,这些模式在组织结构中也会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适应提高金融效率的需要,例如:国外的保险集团与国内的银行合作,经营保险业务,也有国内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经营保险业务。

同时保险业的经营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顺利推进,我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管理体系不断完善。但我国的保险市场还不成熟,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综合经营是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的新的新生事物,需要正确的分析和客观的看待。

四是保险部门和保险集团公司不断出现。近几年不少国内保险公司通过战略引资、上市、收购兼并等手段成立了保险部门公司货保险集团公司。中间经营已经成为促进保险业、顺应国际金融的一体化和全球化重要的发展趋势。

保险的综合经营,能够有效的整合运营保险公司的自身各种资源,带来较大的外来效应以及共享客户信息,提供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和实现服务价值链的增值服务。另一方面,这必然导致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股权关系、流程等方面的复杂变化,这不仅对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实行有效的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是关于市场竞争问题,部分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为了迅速占领市场,取得基本的业务量,降低成本,往往利用股东在某个领域的市场冲击力,进行强制或者不公平的开展业务。比如说垄断销售特殊的保险产品,建立开发新的合作协议。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真正市场竞争的格局,降低了市场效果,也损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二是关联交易问题。关联交易本身并不以为着对公司利益的损害,但是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和透明性容易导致关联方的利益冲突,或者导致风险过度集中,最终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也影响整个保险市场。

三是银行与保险的合作、证券与保险的合作,从组织的形式、交易方式都会继续创新发展,银行、证券、保险监管如何相适应,是我们需要研究的课题。

防范综合性风险的发生,必须坚持依法、科学有效监管。不仅要及时控制特殊的金融产品导致的风险在整个行业间的传播,同时也要防止不同金融行业因风险传递导致风险的综合并发,从而防止产生系统性的风险。

比如说在银保合作方面,有的银行人员缺乏相应的保险知识培训,这不仅给保险公司的信誉造成负面影响,也可能对银行的信誉造成因为。因此通过银保代表销售,银行与保险公司存在着风险传播的渠道。

又比如在证保合作方面,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出现波动的,保险公司的经济将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是集团的内控问题。目前有一些保险集团集中程度不高,保险的综合风险特征还不明显,但是随着程度的加深,管理经营风险的难度越来越大,对公司内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于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公司内控的基础性制度还不健全,管理的各种经营风险方面很难发挥作用,能否有效的管理保险集团综合经营的风险,将是保险监管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周延礼] 最后一个问题是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规范保险业务综合经营。近年来,国家对金融综合经营予以高度重视,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金融业改革和发展十一五规划也提出要稳步的推进金融业综合性的试点,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新,扩大销售代理等多种形式进行发挥综合经营的协同优势。

2006年的一个文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指出,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的综合经营能力,要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公司。下一步保险业要探索与银行业、证券业,进一步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保险。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综合经营、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是要推进综合经营的相关立法,目前在综合经营方面相关的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对于金融集团其法律地位不是很清晰,组织形式缺乏法律规范,金融监管存在很大的空间,因此需要综合对金融法律地位、经营行为等方面进行明确的界定。理顺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的法律边界,对我国综合经营、规范发展提供有利的法律保障。

二是要加强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的核心,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目前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重点要在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上防止保险机构重复计算。

三是要加强对产品和服务创新风险的监管。保险业综合经营必然有大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同时也包括组织、治理、管理、流程当中的创新,为了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合作,需要加强控制,正确的认识创新与风险之间的关系,提高风险的识别、风险防范的能力,保证监管制度与保险创新相适应,提高保险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四是要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综合经营情况下,处理得难度加大。如果处理不当,会引起整个金融风险,因此要加强金融风险的处理机制是确保金融市场稳健的重要措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已经签订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对三方面的职责分工、交流、以及工作机制都做出了充分的安排。但随着综合经营的快速发展,需要在三个方面合作基础上进一步的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中央银行、财政部等宏观调控部门的协调机制,在当前监管的框架下强化按照金融产品及服务、业务属性的实施和功能的监管,避免重复监管,提高监管的效率,加强对跨行业、跨市场风险的处理。

女士们、先生们,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希望金融业界的朋友,包括国际上金融业界同行们,让我们一起促进金融业的发展。谢谢。 (本文来源:东方网 ) 齐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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