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北京以前的做法一样,许多地方在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都规定一个基本缴存比例,然后又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可提高缴存比例。在这样一种公积金缴存比例“双轨制”制度下,一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尤其是一些垄断行业企业,为自己的职工缴纳相当于其他行业数倍的高额公积金,导致这些行业职工购房从公积金制度受惠的程度远高于其他单位职工,即便不购房,这些行业的职工最终也可从公积金账户领回相当可观的账户金额。正因为如此,一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将公积金缴存当作为职工谋取高额福利待遇的一种途径,在部分垄断行业企业,公积金账户资金事实上已经演化为职工的“第二工资”。而那些经济效益不好国企单位职工,无论是利用公积金购房还是退休后领回账户中资金,其能从公积金制度受惠的程度都极其有限,而这无疑是职工收入分配制度上的一种不公。
另外,我国当前社会贫富差距呈现出益愈扩大的趋势,垄断行业收入水平远高于一般行业收入水平是其中成因之一。而垄断行业收入水平高,不仅体现在工资、奖金发放标准高,公积金缴存额度高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所以要缩小行业收入差距与社会贫富差距,除了要缩小行业工资等显性收入之间差距之外,还有必要对包括公积金缴存在内的隐性收入差距进行必要的控制,唯其如此,才能防范部分垄断行业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行变相规避,也才可能真正实现行业收入差距与社会贫富差距的控制与缩小。从这个意义上说,统一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实际上是实现收入分配公平与社会贫富差距控制中的应有之义。
需要看到的是,公积金缴存金额中的相当部分是单位所出,而单位既然属于国有单位,则像部分垄断企业那样为职工缴存高额比例公积金,显然就缺乏必要的正当性,这种行为说严重点与“集体损公肥私”并无实质性区别。也正因为如此,这种利用国家资财为个人变相谋取高额福利待遇的做法,极易引发社会道德风险与危机。而且,单位效益不同则公积金缴存差距巨大,也容易引发社会不满情绪,于实现与促进社会稳定不利。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而社会公平与正义唯有得到制度的保障与推动,才能得到更大程度上的实现。正因为如此,无论是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是其他经济社会政策,都有必要不断地对其中有失公平的部分与方面进行修正,以促使各项经济社会政策与制度能够与公平正义提出的要求益愈靠近。而北京市统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无疑是朝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方向的一个努力。人们期待类似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制度能够更多地出台,以促进公平正义能在更多地方、更多领域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
(本文来源:千龙网 作者: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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