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2008-05-07 09:30:12 来源: 证券时报(深圳)     黑马推荐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实施《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程序及总体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公司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于2006年9月4日正式生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激励计划》涉及的2700万股票期权于2006年9月8日为授予日,授予激励对象(详见2006年10月24日公司公告)。

  2007年2月16日,公司实施2006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数量由2700万份调整为5400万份,行权价格由10.85元/份调整为5.41元/份(详见公司2007年2月27日公告)。

  2007年12月12日,经公司董事会申请,中国证监会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以2007年12月11日为行权日,将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涉及的1080 万份股票期权(占公司《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总数的20%)统一行权,并将对应的股票登记在公司《激励计划》列明的激励对象及由董事长提名的激励对象证券账户名下(详见公司2007年12月13日公告)。

  二、本次调整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情况

  2007年考核年度结束以后,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可行权的第二个行权期为2008年9月8日—2009年9月7日。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08年2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公告,并以2008年2月28日为股权登记日、2008年2月29日为除权除息日实施了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2007年末总股本75,153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送2股红股并派发现金人民币0.3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实际每10股派0.07元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对象为:截止2008年2月2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股票期权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以上计算方式及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计算得出:

  调整后股票期权数量=5400万×(1+0.2+0.3)=8100万(份)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根据以上计算方式及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计算得出:

  调整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5.41-0.03)÷(1+0.2+0.3)=3.59(元)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400万份调整为8,100万份;同时每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5.41元调整为3.59元。

  上述调整后的8,100万份股票期权中,含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共计1,620万股,调整后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实际共计6,480万份。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已出具“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与行权价格调整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就《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公司《激励计划》已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涉及的激励对象历次调整情况

  (1)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调整情况

  1、调整的激励对象

  张剑峰,公司副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激励计划》列明的激励对象,获授公司股票期权共220万份。

  2、调整的事由

  2007年6月23日,张剑峰先生请求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及一切工作,2007年8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张剑峰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及一切工作的请求。

  3、调整的依据及程序

  根据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公司《激励计划》第七条第(三)款第4项及第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公司《激励计划》列明并授予张剑峰先生但尚未行权的220万份股票期权自动取消。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七条第(三)款第7项的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该等220万份股票期权中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44万份期权另行授予由董事长提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该对象非公司董事、监事),并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开始行权。其余176万份期权转入公司公共账户,待第二个行权期、第三个行权期分别授予由董事长提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并行权。

  该等激励对象名单已经监事会书面核实,并聘请律师对该等激励对象的资格和获授期权是否符合《激励计划》出具了专业意见。(详见2007年12月13日公司公告)

  (2)本次调整情况

  1、调整的激励对象

  姜义钊,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激励计划》列明的激励对象,共获授经本次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100万份,其中,已在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股票期权20万份,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0万份。

  2、调整的事由

  2007年12月30日,姜义钊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提出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及一切工作的请求;2008年1月3日,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同意了姜义钊先生的辞职申请。

  3、调整的依据和程序

  公司《激励计划》第七条第(三)款第4项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公司《激励计划》第七条第(三)款第7项规定,“对于由于上述第1、2、4 项原因被取消或失效的尚未行权股票期权,授权董事会可将该等股票期权另行授予符合本激励计划的适合对象,但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或监事,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方可授权。”

  2008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决定,取消姜义钊先生已授予但未行权的80万份期票期权,并将其中可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的30万份股票期权另行授予由董事长提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该等激励对象非公司董事、监事),剩余50万份股票期权本次调整转入公司公共账户,待第三个行权期另行授予其他激励对象(详见2008年4月26日公司公告)。

  该等调整后另行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已经监事会书面核实,并已聘请律师对该等调整后另行授予激励对象的资格和获授期权是否符合《激励计划》出具了专业意见。

  四、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情况及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行权价格

  公司《激励计划》列明的激励对象和由董事长提名的激励对象情况如下表:

  注: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8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姜义钊先生获授但尚未行权的80万份股票期权自动取消,表中所列30万股系姜义钊先生在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已经行权并调整后的股份数量。

  五、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激励对象的考核

  按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为:“2007年度相比2005年度,利润总额增长超过150%,且2007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上述行权条件中,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中的低者。”

  2007年度,公司实现利润总额341,765,660.93元,比2005年的83,965,286.04元增长407.0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4.4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3.80%,均不低于10%,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公司2007年考核年度结束后,对照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未有应当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未有应当终止行使的情形发生。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包括:

  1、公司《激励计划》列明的激励对象;

  2、由公司董事长在公司核心业务人员范围内根据其工作表现提名的激励对象;

  3、公司《激励计划》列明的激励对象调整后其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另行授予的由董事长提名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上述激励对象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考核合格;公司监事会对上述1、2类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在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对核查意见作了说明,对第3类激励对象亦出具了核查意见,认为上述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考核结果符合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规定的条件。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已出具“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激励对象进行调整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就《激励计划》已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所涉及的激励对象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公司申请,中国证监会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于2008年5月6日将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调整完毕,同时将暂存在公司公共账户内的2400万份股票期权中的855万份股票期权,登记在由董事长在公司核心业务人员范围内提名的112名激励对象名下;将原激励对象取消后另行授予的45万份股票期权,登记在由董事长提名的2名激励对象名下(上述114名激励对象名单见巨潮资讯网公司2008年4月26日公告)。

  特此公告!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八年五月七日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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