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OO八年四月八日,成都
华神集团(
行情 股吧)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在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陈君董事未出席会议,到会董事占应出席会议董事的88.89%,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会议由董事长赵卫青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了公司董事长赵卫青先生所作的华神集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经会议讨论认为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该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由于公司董事会9人中有6人为关联董事,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赵卫青、周蕴瑾、王天祥、易剑鸣、任明非五位董事回避表决,有表决权只有三位。
经投票表决:
赞同3人,反对0人 ,弃权 0人。通过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详见附件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表示《独立意见》(详见附件2)。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刊登于今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投资者欲了解《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详细内容请登录巨潮网络http://www.cninfo.com.cn和公司网站http://www.hoist.com.cn。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二、
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成都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神集团”)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对公司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意见如下:
1、未发现“华神集团”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华神集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华神集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份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华神集团《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及解锁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价格、授权条件及程序、禁售期、解锁期、解锁条件及程序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华神集团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和安排。
5、华神集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华神集团实施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股东四川华神、重庆国信和上海华敏所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蓝发钦、谢文杰、杨向荣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本文来源:
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