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发改委等四部门发文限制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和电监会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意见》明确,电网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和关键岗位人员持有本省的发电企业股权,必须在1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
近年来,一些国有电力企业通过成立职工持股会等方式,组织职工在发电企业改制中持股和投资新建发电企业,对于形成企业多元股东结构、鼓励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生产积极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操作不规范,引发了不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如果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就有可能产生不正当的关联交易,造成不公平竞争。”有关负责人日前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对此,《意见》明确,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的,应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
同时,电网企业其他职工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自愿清退或转让已持有股权的,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存在电网企业职工持股行为的发电企业应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披露电力交易信息,自觉接受电力监管等机构的监督检查。
除了规范电网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外,文件也对发电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行为提出了要求。《意见》明确,发电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投资于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发电机组,不得在水坝溢流洞、泄洪洞投资安装发电机组。已持有共用同一基础设施、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不同发电机组股权的,应自本意见印发后逐步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国有发电企业应当针对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不同发电机组,制定合理分摊各项费用和合理分配对外供热比例的具体办法并严格执行,严禁侵占和损害国有权益。
《意见》还规定,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电力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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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