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终于敲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规定,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这份《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个人等主体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以及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
开发可免征土地使用税
通知称,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相关材料,可按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购经适房契税减半
通知对个人的优惠政策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按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出租收入减税10%
在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方面,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减征10%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征4%的房产税。
国务院曾于2007年8月在《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中提出,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
通知规定,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官方前期表态:

专业人士意见:
楼市新动向:
上海首次出现第二套房贷款政策松动
本周早些时候,央行上海总部刚刚发布了今年2月份上海市货币信贷运行报告,数据显示,当月中资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仅微增0.06亿元,同比少增2亿元,几乎逼近零点。上述数据似乎为“二套房”认定标准出现松动提供了一个可能的解释。
日前,记者以客户身份致电上海某本地银行信贷业务人员韩先生,以咨询个人按揭贷款业务时被告知,如果第一套房的按揭贷款已全部还清,那么购买第二套房再申请按揭贷款时,同样可以获得与第一套房同样的优惠利率。
记者随后致电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客服热线,咨询关于第二套房按揭贷款政策时,记者提出“如果第一套房的贷款已全部还清,那么第二套房是否可以按第一套房的政策进行办理”的问题时,接电话的先生明确告诉记者:“是的。”
这是继去年12月初央行及银监会明确第二套房的贷款政策后,首次出现第二套房贷款政策松动的情况。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无论第一套房是否贷款还清,只要在央行征信系统中有按揭贷款纪录的家庭,在购买第二套房时最低首付款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第一财经日报)
进入3月份,北京楼市悄然发生了一些改变。
上周,加上老项目后期,北京一共有9个项目集中开盘,当周还有11个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商品住宅预售面积221107平方米,预售套数2603套。与之对应的是,截止到3月11日,3月份前11天住宅期房日均签约量达到了147套,与2月份日均105套的签约量相比增加了四成。(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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