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8-03-06 07:20:43 来源: 证券时报(深圳)     黑马推荐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工商银行(行情 股吧)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八年三月六日

  重要提示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文件名称:《关于同意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263号)

  核准日期:2008年2月4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绪言

  《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合同            指《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

                         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治理准则》          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发售公告             指《浦银安盛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

                           的代理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        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和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

                             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

                             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

                             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

                             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

                             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

                             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

                             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及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持有51%的股权;法国安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投资”)持有39%的股权;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融”)持有10%的股权。

  电话:(021)23212888

  传真:(021)2321280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网址:www.py-axa.com

  联系人:吴冰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黄建平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学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专业毕业,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计财部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

  Stephane Prunet先生,副董事长,硕士学位,法国国籍。自2003年以来任AXA Rosenberg集团的首席执行官及董事,主管八个地区的业务,管理的员工超过300人,资产规模超过1000亿美元。同时作为AXA IM执行委员会委员,负责亚太和日本区域的经营管理。

  刘斐女士,董事,堪培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04年10月起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筹备小组负责人。现任本公司的总经理。

  林永源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新加坡国籍。1991年起就职于新加坡花旗银行,历任高级理财专员,营销总监,负责花旗北亚区的岸外财富管理业务。2006年起受聘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银行总部副总经理。

  Anthony Fasso先生,董事,本科学位,澳大利亚国籍。2005年5月起担任AXA Rosenberg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公司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同时也是AXA IM —AXA Rosenberg集团的母公司的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

  周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03年起任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负责产业投资、兼并重组、金融投资、管理咨询等业务。

  石良平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在上海市统计局、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工作,历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工商经济研究所所长。现任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Fiona Connell女士,独立董事,英国国籍,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法学博士,加州律师协会成员,香港职业律师,拥有19年律师工作经验。现任蒙古国家法律中心顾问,负责商业法律培训。

  尹应能(Richard Yin)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国籍,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和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的资深会员,有十年以上在各类监管机构任职的经历。现任香港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国际金融社控股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ial Network Holdings Limited)行政总裁。

  (二)监事会成员

  黄跃民先生,监事长,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关系专业硕士研究生,美国杜兰大学商学院EMBA。现任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Jean-Pierre HELLEBUYCK先生,监事,现任AXA IM S.A.副董事长,负责AXA IM的基金管理战略,宏观经济研究及股票管理团队。

  戴刚先生,职工监事,伦敦MIDDLESEX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会计专业硕士(MPAcc),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现任本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三)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斐女士,现任本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陈篪(Hiram Chen)先生,密苏里大学学士学位,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历任AXA Rosenberg旧金山的全球交流主管、AXA IM中国业务发展董事。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张建宏(Philippe Zhang)先生,法国国籍,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学士学位,巴黎中央工艺学院材料博士学位,法国高等商校国际金融硕士学位。2001年5月加入AXA IM,负责安盛投资几乎所有可投资债券级别CDO基金的创立及管理,管理总额超220亿欧元并连年获大奖。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陈逸康先生,上海财经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历任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新加坡分公司和香港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营销官。

  喻庆先生,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应用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光大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董事会秘书和监察稽核总监。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四)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杨典先生,北京科技大学工学学士,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998年至2000年于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2001年至2002年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2年起于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5年6月至2007年1月底任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杨典先生具有6年基金从业经历,他管理的银河稳健基金净值增长率在2006年晨星积极配置型基金和理柏混合平衡型基金中排名第一,银河稳健基金获晨星五星级基金评级,并获2007年度理柏最佳基金奖。杨典先生从未被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固定成员

  张建宏(Philippe Zhang)先生,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简历同上。

  杨典先生,现任本公司基金经理,简历同上。

  汪姿女士,现任本公司研究部总监。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学士,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7月至1993年9月在上海 海通证券(行情 股吧)公司国际业务部,担任B股交易员和分析师。1993年10月至1995年1月在香港新鸿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担任B股研究员,主要负责中国境内B股上市公司的研究工作。1995年2月至2007年3月在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分析师、投资经理和投资总监。拥有15年证券从业经历。

  2、列席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4名列席成员,由总经理、督察长、风险管理部总监及金融工程部总监组成,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但没有投票权。

  3、临时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临时成员主要指公司投资研究内部相关资产的研究人员(包括股票、债券等方面的研究员),在讨论对某一具体股票、债券或权证的投资时提供研究资料及成果,并提供其具体投资建议。临时成员必须是公司投资研究内部人员,没有公司职员之外成员,在人数方面没有特别限制,一般是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具体资产时临时成员进入讨论,此具体议项讨论完毕后,有关临时成员就离开会议。临时成员没有投票权。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员工管理和培训,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概述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有机系统。

  内部控制是由为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部控制机制和一系列规范内部运作程序、描述控制措施和方法等制度构成的统一整体。

  内部控制是由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实施的合理保证。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基金管理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基金管理人成为一个决策科学、经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安全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

  (二)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其他要素的基础,它决定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基调,并影响着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的内控意识。为此,基金管理人从两方面入手营造一个好的控制环境。首先,从“硬控制”来看,本基金管理人遵循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设置了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有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其次,基金管理人更注重“软控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的理念和实行科学高效的运行方式,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加强全体员工道德规范和自身素质建设,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基金管理人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分三个层次进行:一,各部门进行风险的自我评估和分析,通过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进行自我风险管理;二,公司设立的职能部门—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设定明确的风险管理目标,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控制评估体系,辨认和识别基金管理人内外部的重大风险,评估和分析风险的重大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和有效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监督风险管理工作的效果和效率;三,公司专门设立了“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地检查和评价,该部门对督察长直接负责。

  3、控制活动

  本基金管理人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各种预防性的、检查性的和修正性的控制措施,把控制活动贯穿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的始终,尤其是强调对于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的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严格岗位分离,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明确授权控制;对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了适当的物理隔离;制订应急应变措施,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清晰、有效的垂直报告制度和平行通报制度,以确保识别、收集和交流有关运营活动的关键指标,使员工了解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基金管理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与客户和第三方的合理交流机制。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内部审计部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各部门必须切实协助经营管理层对日常业务管理活动和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并协助解决所出现的相关问题。按照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设置,实现一线业务岗位、各部门及其子部门根据职责与授权范围的自控与互控,确保实现内部监控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展开。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于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四)内部控制机制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内部控制机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是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从功能上划分,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机制可分为“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三个方面。监督系统在各个内部控制层次上对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实施监督。

  决策系统是指在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过程中拥有决策权力的有关机构及其之间的关系。执行系统是指具体负责将基金管理人决策系统的各项决议付诸实现的一些职能部门。

  执行系统在总经理执行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承担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基金投资运作和内部管理工作。

  监督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进行全程、动态的监控,监督的对象覆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全部内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系统从监督内容划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

  1、监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及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督察长、内部审计部———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3、监察稽核部———根据总经理及督察长的安排,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活动及各职能部门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

  (五)内部控制层次

  1、员工自律和部门主管的监控。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等。基金管理人的各部门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规章制度,并对部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负直接责任;

  2、管理层的控制。管理层采取各种控制措施,管理和监督各个部门和各项业务进行,以确保基金管理人运作在有效的控制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3、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监控和指导。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检查监督。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基金管理人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

  4、督察长、内部审计部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充分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独立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六)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义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会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批准后实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和危机处理计划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根据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进行拟订、修改,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的。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持、完善、实施和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完备,并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业务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7年6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82人,平均年龄30岁,9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7年6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0只,其中封闭式11只,开放式69只。托管资产规模年均递增超过70%。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履约类产品、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继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全球托管人》评选的“2004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财资》和《全球托管人》评选的“2005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后,中国工商银行又分别摘取《环球金融》、《财资》杂志“2006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桂冠。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总行稽核监督局、监察室。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保障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资产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四)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五)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相互制约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配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六)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1998年2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财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等进行业务监督、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电话:(021)23212899

  传真:(021)23212890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联系人:陈小荣

  网址:www.py-axa.com

  2、电子直销

  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银联通模式)

  交易网站:www.py-axa.com

  客服电话:400-8828-999;(021)33079999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中国 建设银行(行情 股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王琳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交通银行(行情 股吧)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中国光大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咨询电话:021-962888

  联系人:张萍

  联系电话:021-68475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11185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网址:www.psbc.com

  9、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李金龙、张小波

  电话:025-84457777-950、248

  传真:025-84579763

  咨询电话:025-845798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热线:021-95503或40088-88506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18、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服电话:284555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1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易勇

  电话:021-68419393-1259

  传真:021-68419867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咨询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5

  客服电话:020-96210

  网址:www.ax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 华夏银行(行情 股吧)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法定代表人: 廖海

  电话:(021)61638452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 吕红

  经办律师: 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公司全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郁豪伟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陈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2月4日证监许可[2008]263号文件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实行限量发售,募集规模上限为70亿份(不含利息)。具体募集方案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六、募集渠道

  本基金只通过场外方式向社会公开募集。场外销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认购费用以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费率表如下: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时,本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本金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销售网点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场外认购的每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在直销机构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元,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1,000元。

  九、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计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申购、赎回场所参见基金管理人关于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投资者场外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或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二)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 元。

  (三)直销机构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00,000元人民币,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1,000元。

  (四)本基金不设单笔赎回份额下限和最低持有份额余额下限。

  (五)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三)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一)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二)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上述余额不低于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三)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二)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三)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四)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非整数份额部分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五)本基金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三)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五)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一)到(四)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 nete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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