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资料图片)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考虑到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其他项目数额相对不大,将采取全额收取的方式。
其中,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据《公司法》,按照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交;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及公司制企业清算时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全额上交。
这位负责人在就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答问时还表示:“以上收益只是针对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级企业。一级企业下属的子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等,计入一级企业的当期损益不单独收取。”
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国有股股利、股息,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和国有企业清算收入。
他说,目前,大部分一级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因此,国有资本收益的主要形式是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鉴于2006年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盈利水平较高,作为试点,2007年对这部分企业2006年度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按标准减半收取。
他表示,拥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中央企业,应交利润根据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为企业应交利润基数。除此以外,不另外规定扣减项目。
该负责人强调,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初期,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的确定,以“适度、从低”为原则。
目前,各类中央企业共2.05万户,除31户金融企业外,150余户中央监管企业集中了1.43万户独立企业,各部门所属企业有0.62万户。(记者周明)
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近年来,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已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今天(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时,有常委委员建议,针对一些国有企业在并购民营企业时存在的“贵买”现象,法律应未雨绸缪予以关注。
在25日下午进行的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时,杨兴富、刘明祖等委员围绕此法在规范国有资产权益重大事项的条款上指出,如何把国有企业资产管好,使之继续保值增值,尤其是处理好国有企业和国家的关系,国有企业利益和全民利益的关系,这是当前我国面临的大事。再有,建议所有国企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还要听取企业工会意见,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目前,在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上,除了国资委外,外部监管还有人大监督、审计部门审计监督,以及各级政府监察和检察部门的监督等,但还是防止不了国资经营和交易中的腐败行为和流失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管体制一直未能理顺,国资事实上处于无人监管的地步。
历经15年起草历程的国有资产法草案日前正式进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的审议程序。据多位参与国有资产法草案的起草专家透露,草案一个最大的“亮点”是让国资委成为一个“干净的出资人”,即只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剥离其本不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的职能。
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台,对促进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据。
根据草案的总则规定,该法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针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起比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广生说。
(本文来源:
中国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