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没房的”再购房算第几套
规定: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解读:补充通知明确规定,以“家庭”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父母贷款不算。
对此,被访市民普遍表示认可,“比较人性化,没有一刀切”。银行方面则认为,执行以“家庭”为单位的规定,银行要花费更多时间去调查,这可能会导致房贷审批时间延长。有社会学家提出,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房产和未成年子(或女)均归一方,而另一方再购房,如何判别其房贷次数?
人均住房面积小的可豁免,是不是家里
人口越多越好
规定: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解读:银行和市民一致认为这一条是执行难度最大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确认两点——家庭成员数目和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
首先,数代同堂在同一屋檐下居住,这种情况在中国并不鲜见。如果借款人在提交申请贷款资料时,将父母、祖父母一同算入内,以增加家庭成员人数来降低人均住房面积,银行对其可否放宽标准?
其次,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按字面理解,应为贷款银行所处地区水平。不过,家庭首次和再次贷款购房在不同地区,而两地人均住房面积水平不一,又应如何处置?银行认为,要求借款人来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的结果有一定难度。
外资银行会不会成为漏网之鱼
银行方面表示,补充通知比原通知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但目前,尚有二点有待细化和明晰:一是对于已经结清的贷款是否计入累计房贷次数;二是补充通知对象并未针对外资银行,原因是外资银行个人贷款资料还无法与人行网络共享,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通过外资银行贷款,很容易成为政策漏网之鱼。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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