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度如何把握

2007-09-21 10:39:06 来源: 《长江》杂志   黑马推荐
  •   目前,我们和美国的差距在于对反垄断法中涉及到的行业的界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企业到底属于法律规定的什么范畴内,在何种行业中属于垄断地位也没有明确的说明,这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访长江商学院战略学教授滕斌圣博士

反垄断法的推出,能真正达到政府“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初衷吗?中美两国颁布的《反垄断法》有何异同之处?在“反垄断法”热议并正式出台前夕,《长江》就此话题专访了长江商学院教授滕斌圣博士。滕斌圣享有乔治华盛顿大学终身教职,现为全美管理学会会员。他的研究与教学领域集中在战略联盟、收购与兼并、创业与创新以及企业的跨国经营等方面。

《长江》:您在美国从事过十年的教育工作,首先,您能简单介绍一下在美国“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判别界限吗?

滕斌圣:在美国反垄断法中所界定的行政垄断的行为要比中国少很多。因为在美国大多数企业是独立营业自负盈亏的,行政垄断只是很小的一部分。所以,在美国,当它的经济95%以上已经走入市场经济后,“行政垄断”的情况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长江》:美国的“反垄断法”已经颁布了一百多年,“自然垄断”对美国宏观经济的双重影响,其积极意义、消极作用分别是什么?

滕斌圣:最主要的意义就是保证了自由竞争的环境,当时,美国立法部门在一些大的企业刚刚开始形成规模的时候,就未雨绸缪的限制了一些行业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本质的目的就是促进竞争,提高经济水平,实现真正意义的资源优化配置。但是就美国的问题而言,仍然存在弊端。在优胜劣汰的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资产浪费和重复建设的现象,这是不可避免的。要避免这种现象需要有一个度的把握,一方面要有健康的竞争,另一方面也要控制资源的浪费。

《长江》:美国铁道、电信、电力、煤气等公共产品领域或外部性很强的竞争领域,基本状况是什么样的?在这些领域,他们有什么经验,又走了哪些弯路?

滕斌圣:在美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后果包括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企业进行罚款。此外,受害者还可以要求民事损害赔偿。法院还可以分拆垄断企业,分拆的目的是将垄断性的市场变为竞争性的市场。1984年,在美国政府强大压力下,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自愿”将公司分拆,将市话业务分离出去,形成七个“贝尔宝宝”,同时保留设备生产企业、贝尔实验室以及最盈利的长话业务。现在,除了邮政没有开放,其他领域不同程度上都开放竞争,不再垄断了。

《长江》:对后发国家来说,“自然垄断”在壮大民族经济方面能起到哪些作用?

滕斌圣:我国反垄断的导向是,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同时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品集中度。制订保护竞争的反垄断法对我国是很重要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必须把企业置于竞争的压力之下,反垄断法制订过程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过程。如今,国内企业面临国外企业的竞争,如果没有反垄断法则无法对外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合并进行规制而可能使其形成在国内的垄断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反垄断法可以起到保护民族工业的作用。

《长江》:您对中国反垄断法的期待是什么?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滕斌圣:首先,要控制企业的合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经常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企业并购对经济是有利的。特别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企业并购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过度分散和规模过小的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正是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控制合并的规定。这种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总之,合并要考虑一定的竞争,政府在考虑合并批准的时候,在市场边缘是否有潜在的竞争者,是否受外来产品竞争的压力,有则可豁免。

目前,我们和美国的差距在于对反垄断法中涉及到的行业的界限没有明确的规定,很多企业到底属于法律规定的什么范畴内,在何种行业中属于垄断地位也没有明确的说明,这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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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长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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