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税收下调8%,统一为25%
草案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高新技术企业依然获得税收优惠,税率为15%
草案采取以下五种方式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草案第二十八条),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草案第三十一条),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草案第三十四条)。
免税范围扩大
草案将收入总额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草案第六条),同时,草案对“不征税收入”也做了明确规定(草案第七条),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草案还将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规定为“免税收入”(草案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用交税
草案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规定了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标准(草案第九条),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草案第十条)。同时,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做了统一规范。(草案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
内资企业总体税收减少1340亿元
考虑到新税法执行后其中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继续按新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新税法执行后对外资企业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如果2008年实施新税法,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带来的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上海证券报后续采访报道:
税收调整,但产业优惠这块仍然保留,比如说鼓励高新技术产业,虽然外资所得税优惠没有,但是产业优惠仍然在,里面的外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都享受。另外像中西部地区发展、有些服务业,特别是中央政府推动的服务外包的这些产业,有可能享受优惠或者能够继续发展。所以对新的所得税法出来以后,要来对逐个行业甚至于逐个企业进行分析。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志勇说,要解决优惠各方面的过渡期问题非常复杂。此外,转为法人纳税,纳税地就要转变,对于不同地方政府的利益可能会有影响。还有比如一些资产的税务处理,比如固定资产或者资产损失各方面的。如果说企业受到了损失,就要让一些符合条件的机构来证明此事,就是需要很多方面的配套来做。
